一、判決前房產抵押有效嗎
1、在人民法院作出判決之前,將房屋進行抵押的,辦理了抵押登記後就有效。但如果抵押目的是逃避債務的,債權人可以申請撤銷房屋抵押行爲。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零二條【不動產抵押登記】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的財產或者第五項規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築物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登記。抵押權自登記時設立。第五百三十九條【不合理價格交易時的債權人撤銷權行使】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高價受讓他人財產或者爲他人的債務提供擔保,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債務人的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爲。
二、哪些房產可爲借款作抵押
1、房產。
作爲不動產,房地是不可分離的,房產必然包括該房屋佔用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
2、土地使用權。
土地使用權是一種物權性質的權利,它是指民事主體對國家所有或者集體所有的土地進行佔有、使用、收益的權利。
土地使用權分爲以下四類:
城鎮國有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農民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國有農用地使用權、集體農用地使用權。
並非所有的土地使用權均可以抵押。
可以抵押的土地使用權範圍如下:
(1)依出讓方式和劃撥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也就是城鎮國有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可抵押;
(2)抵押人依法承包並經發包方同意後抵押的荒山、荒溝、荒水、荒灘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權;
(3)鄉鎮、村企業的廠房等建築物及其佔用的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
3、在建工程。
在建工程,是指房地產開發企業以合法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和在建工程投入的資產所組成的綜合財產。
以在建工程抵押的,必須是依法可以轉讓的在建工程,因爲只有可以轉讓的在建工程才能透過轉讓實現其價值,從而保證抵押權的實現。
4、已經付清部分或者全部房價的預購的未竣工的商品房。
在人民法院作出判決之前,將房屋進行抵押的,辦理了抵押登記後就有效。
但如果抵押目的是逃避債務的,債權人可以申請撤銷房屋抵押行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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