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如何確認
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可以透過提供借條、欠條、借款合同等的證據,證明債務人沒有履行債務。《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條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間借貸訴訟時,應當提供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以及其他能夠證明借貸法律關係存在的證據。當事人持有的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沒有載明債權人,持有債權憑證的當事人提起民間借貸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被告對原告的債權人資格提出有事實依據的抗辯,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爲原告不具有債權人資格的,裁定駁回起訴。
二、起訴對方借錢不還後仍然沒還怎麼辦
按規定,因爲一方借錢不還起訴法院後,經判決會給民事判決書,判決對方積極還款的,要受判決書的約束。
並且,如果欠款人經判決後還是不肯還錢的,借款人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欠款人申請強制執行時,要注意以下問題:
(一)、申請強制執行的期限按規定,權利人申請執行的期限爲二年,從判決書規定履行期限的最後一日開始計算。
(二)、申請強制執行要具備以下條件:
1、申請時要向作出一審裁判的法院提出;
2、申請強制執行時要提交以下的材料檔案:
(1)申請執行書;
(2)作爲執行根據的生效法律文書,即民事判決書;
(3)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4)如果申請人是作爲繼承人或者權利承受人申請執行,要提交繼承或者承受權利的證明檔案。
(三)、申請強制執行的申請費
1、沒有執行標的的,每件交納50-500元;
2、執行金額不超過1萬的,每件交納50元;
3、超過1萬元至50萬元的部分,按1.5%交納;
4、超過50萬元至500萬元的部分,按1%交納;
5、超過500萬元至1000萬元的部分,按0.5%交納;
6、超過1000萬元的部分,按0.1%交納。
透過小編以上的分析可以知道,債務人欠債不還的,債權人要證明債務人不還款時,可以向法院起訴主張債權,起訴時提供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證明債務人沒有還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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