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借貸第26條

民間借貸第26條

債權是得請求他人爲一定行爲的民法上權利。本於權利義務相對原則,相對於債權者爲債務,即必須爲一定行爲的民法上義務。因此債之關係本質上即爲一司法上的債權債務關係,債權和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否則即失去意義。債權債務可以轉移也可以因債務人的償還行爲而消失。但不管是債權債務的轉移還是債權債務的消失都必須符合相應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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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解釋民間借貸規定第26條是什麼意思嗎?

有關民間借貸規定第26條的司法解釋你可以看到這裏,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借款人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本條意思是:
1、民間借貸法定年利率爲24%,不超過24%都是合理的;
2、借貸雙方如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雙方均認可該利率,但法律規定最高不得超過36%,超出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