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買賣合同是否可以設定抵押擔保
簽訂買賣合同產生債權的情形之一,所以當事人簽訂買賣合同時,可以在合同中設立抵押權等擔保物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七條【擔保物權的適用範圍和反擔保】債權人在借貸、買賣等民事活動中,爲保障實現其債權,需要擔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設立擔保物權。第三百八十八條【擔保合同與主合同的關係】設立擔保物權,應當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訂立擔保合同。擔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質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擔保功能的合同。擔保合同是主債權債務合同的從合同。主債權債務合同無效的,擔保合同無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後,債務人、擔保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二、抵押權實現條件
(一)存在有效的抵押權。
抵押權的實現首先應以抵押權存在爲前提,當事人只有享有抵押權時,纔可以實現抵押權。
其次,抵押權必須合法有效。
抵押權是對物的價值的支配權,如果不能合法存在,則不享有支配權,也就談不上優先受償了。
(二)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
抵押權的目的在於擔保債權受償。
若債權人的債權未屆清償期而允許抵押權人行使抵押權,將損害債務人依法應當享有的期限利益。
因此,抵押權人行使抵押權以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爲要件。
但對於未屆清償期的債權,若因法定原因或者約定原因,使債務人喪失期限利益時,債權人得即時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
債權受抵押擔保,因債務人喪失期限利益,債權人因此亦可行使抵押權。
(三)債務人不履行債務。
倘債務已屆履行期,但債務人履行債務,債權人的債權受清償,抵押權即消滅,自無抵押權實現。
(四)債務的未清償不是因爲債權人的原因所造成的。
債務不履行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不可抗力的原因;
有債權人的原因;
有債務人的原因。
“只有在因債務人方面的原因未清償債務時,抵押權人才可以實現抵押權;
如因其他原因致使債務不履行的,抵押權人不能實現抵押權。
”透過上述分析知道,依據《民法典》的規定,債權人在借貸、買賣等民事活動中,爲保障實現其債權,需要擔保的,可以設立擔保物權,而抵押權是擔保物權之一。
所以買賣合同可以設立抵押權。
網站地圖有法律問題?徐州律師爲您在線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