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向法院申請破產

債權人向法院申請破產

公司經營期間爲了使公司資金得以週轉公司以公司名義向銀行或個人借款的行爲就會導致公司債務的形成。公司債務是民法中債務概念與公司的簡單組合,是指公司與特定人之間的債權債務關係,包括公司貸款、應付賬款、未付款的採購件等等。公司債務包括公司與特定人之間的債權債務關係,其轉讓受合同法的限制,它具有不同的償還方式和期限,且形式是多樣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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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人對債務人申請破產還債是向哪個法院申請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三條規定:破產案件由債務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企業破產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02]23號)也有規定:第一條企業破產案件由債務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債務人住所地指債務人的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債務人無辦事機構的,由其註冊地人民法院管轄。第二條 基層人民法院一般管轄縣、縣級市或者區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覈准登記企業的破產案件;中級人民法院一般管轄地區、地級市(含本級)以上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覈准登記企業的破產案件;納入國家計劃調整的企業破產案件,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因此,債權人可以向債務人住所地人民法院提出對債務人進行重整或者破產清算的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