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法院申請破產債權

向法院申請破產債權

市場是檢驗公司發展好壞的最重要的指標,如果沒有透過市場檢驗,公司就會破產。破產後依法律程序需要進行破產清算,清償職工工資、公司債務等,清算完後,該公司就不存在了。《公司法》中的破產清算是指處理經濟上破產時債務如何清償的一種法律制度,即在債務人喪失清償能力時,由法院強制執行其全部財產,公平清償全體債權人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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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破產企業申報債權是否向法院繳費

由被執行方支付。如果你是執行方,不需要。

1、沒有執行數目或者價額的,每件交納$50元至500。

2、執行金額或者價額不超過1萬元的,每件交納¥50。

3、超過1萬元至¥50萬元的部分,按照1.5%交納。超過50萬元至¥50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超過500萬元至1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超過¥1000萬元標準的部分,按照0.1%交納。

4、符合民事訴訟執行法第五十五條第四款條件要求未參加記名的權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規定的標準交納申請費,不再收取案件受理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