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重整債權人會議

破產重整債權人會議

債權是得請求他人爲一定行爲的民法上權利。本於權利義務相對原則,相對於債權者爲債務,即必須爲一定行爲的民法上義務。因此債之關係本質上即爲一司法上的債權債務關係,債權和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否則即失去意義。債權債務可以轉移也可以因債務人的償還行爲而消失。但不管是債權債務的轉移還是債權債務的消失都必須符合相應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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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重整債權人會議多長時間才能開,會議應包括哪些內容

第一次債權人會議由人民法院召集,破產重整債權人自債權申報期限屆滿之日起十五日內召開。
以後的債權人會議,在人民法院認爲必要時,或者管理人、債權人委員會、佔債權總額四分之一以上的債權人向債權人會議主席提議時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