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關於代位權糾紛案件的裁判規則是哪些

最高法院關於代位權糾紛案件的裁判規則:
1.次債務人應對所欠債務人債務是否清償負舉證責任
次債務人應對所欠債務人到期債務是否清償及以何種方式清償承擔舉證責任,否則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後果。
2.次債務的代物清償約定未履行,不影響代位權行使
債務人與次債務人之間存在以代物清償方式清償債務的約定,若次債務人未實際履行,債權人仍有權行使代位權。
3.次債務數額是否確定,不影響債權人代位權的行使
債務人債務到期後,對到期次債務的展期行爲無效。債務人與次債務人間債務數額是否確定,不影響代位權行使。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條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依法成立的合同,僅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最高法院關於代位權糾紛案件的裁判規則是哪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