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糾紛的訴訟時效怎麼認定

借款糾紛的訴訟時效怎麼認定
民間借款糾紛的訴訟時效制度一般適用3年的一般時效制度,當借款合同期限屆滿之日起3年內爲有效的訴訟時效期間。但是,並非民間借款案件就不適用特殊的訴訟時效期間。
無還款期限的民間借款合同大量存在,這些糾紛的訴訟時效如果符合《民法通則》(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137條規定的要求的,可適用20年的特殊長期訴訟時效,而非3年的時效,否則將對保護債權人的利益造成損害,有違公平原則。如果無期限借款合同超過了20年的訴訟時效提起訴訟的,則喪失勝訴權。民間借款合同時效分無還款期限借款合同和有還款期限借款合同兩種情形。有償還期限的,借款到期後,借款人沒有返還借款,貸款人明知債權已到期而債務人未能償還欠款,權利遭受侵害而不追索的,適用一般訴訟時效制度。即明知權利被侵害之日起(借款到期日)3年內不主張,即認定超過訴訟時效。無償還期限的民間借款,通常以貸款人知道債權被侵害之日起計算3年的訴訟時效。超過訴訟時效,原債務成爲自然債務,不具有強制執行力。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一百三十七條
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但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長訴訟時效期間。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爲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