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被監禁,如何追討欠款

案情簡介

被告被監禁,如何追討欠款

原告景先生與被告吳先生系經案外人鍾先生介紹認識。被告吳先生因生意週轉需要需向原告借款60萬元。原告於2012年3月16日遂將51萬元透過銀行轉賬的方式交付給鍾先生帳戶,委託鍾先生將該51萬元交予被告,同日鍾先生的配偶常女士將155萬元以銀行卡轉賬的方式交付給被告,其中原告的51萬元系包含在155萬元中。被告於2012年3月16日向原告出具《借據》一份,並且在該借據上明確原告轉出51萬元的銀行卡號,借款期限至2012年6月15日,若逾期則違約金按日3%計算。借款期限屆滿後,被告並未按照約定歸還原告借款,亦未向原告支付過違約金。原告曾多次要求原告歸還借款,並於2014年6月12日向被告一發送一份債權催款函。另,原告得知被告因犯罪現已在監獄服刑。最終,代理人向原告居住地法院起訴,並獲得法院勝訴判決。

辦案思路及心得

接受委託後,首先確定本案案由爲民間借貸糾紛,要求委託人提供借據及相關銀行轉賬明細,檢視是否存在訴訟時效風險,另外又向鍾先生及其配偶採集證人證言,印證原告確實已將借款交付被告;關於被告被監禁,根據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應向原告所在地法院起訴。看似比較簡單也是比較明確的一起民間借貸糾紛案件,但是該類案件通常存在較多訴訟風險,首先既是訴訟時效的風險,如果律師沒能及時看到該風險,並向委託人提示,則當案件敗訴時當事人可能會抱怨是律師未能盡提示義務;其次是民間借貸案件中並不是僅有借款人簽名的借條就一定能勝訴,因爲借貸合同系實踐合同,需交付借款才能成立,故對於借款金額較大的民間借貸糾紛,應要求當事人提供相應的錢款支付憑證;最後,在類似民間借貸糾紛中,同時可以約定如果未按期還款,則另需承擔原告所支付的律師費,如果有此約定,亦可減少原告損失。

裁判結果

法院判決被告歸還借款本金及相應利息。最終原告亦是憑生效的判決文書向法院申請執行,追回所借款項,挽回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