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高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

民間借貸大多是靠雙方的信譽維持,借貸手續不完備,缺乏擔保抵押,無可靠的法律保障,很容易引發糾紛,案件的審理也有難度。本文帶來重慶高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請閱讀下面的文章瞭解。

重慶高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

重慶市進階人民法院日前出臺了《關於審理民間接待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意見》共20條,對民間借貸糾紛中當事人確定、舉證責任分配、利息計算、訴訟時效、民刑交叉等問題做了明確規定。

近年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急劇上升,佔民商事案件數量的近三分之一,經過1年多調研,該《意見》正式出臺。《意見》排除了地方政府金融主管部門以及其他授權機構發放借款等糾紛相關問題的法律適用。

《意見》突破合同相對性原理,指出夫妻一方的借款合同,出借人可以列夫妻雙方爲共同被告,同時明確了被告對借條上的簽名或蓋章提出抗辯時原告的舉證責任,若雙方均不申請鑑定,由原告申請鑑定並承擔敗訴風險。

《意見》首次明文認可了民間借貸中出借人對複利的收取,把收取複利權利的主體從金融機構擴大到個人,只要約定的利率不超過同期同類借貸利率的4倍,法院均予以支援。《意見》明確出借人可以同時主張逾期利息和違約金,根據約定或者同期同類貸款利率上浮30%主張逾期利息。

《意見》解決了訴訟時效的起算問題,指出從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履行義務寬限期屆滿之日起算時效,以欠條提起訴訟的,從欠條出具的第二天開始計算時效。

重慶市進階人民法院關於

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

(2011年8月23日)

爲正確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統一裁判尺度,平等保護借貸雙方的合法權益,維護市場經濟秩序,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司法解釋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現就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中的若干問題,提出如下意見:

1、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應當依法保護合法借貸,制裁和防範規避金融監管、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行爲,保障融資渠道暢通,促進信貸市場多元結構的形成,充分發揮審判職能對民間借貸行爲的引導和規範作用,引導市場主體守法誠信。

2、自然人與非金融企業之間或者自然人相互之間的借貸糾紛,應當作爲民間借貸糾紛受理,並適用本指導意見的規定。經地方政府金融主管部門和其他部門批准設立的從事貸款、擔保、典當、融資、租賃、基金等金融業務的企業法人機構發放貸款引發的糾紛,不適用本指導意見。

因非法集資等原因被銀行業監督管理部門認定爲非法金融業務活動的借貸糾紛,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不予受理,但對非法金融機構非法吸收或變相吸收公衆存款、非法集資被取締後,因清退發生的糾紛,協商不成訴至人民法院的,應當受理。

公安機關立案偵查涉及的民間借貸糾紛,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不予受理。

3、一般情況下,民間借貸糾紛的當事人以借款合同載明的合同簽訂方爲原告和被告。沒有簽訂書面借款合同的,以其他債權憑證載明的出借人、借款人爲原告和被告,本意見另有規定的除外。

4、對於共同債權人爲兩人以上的借貸糾紛,僅一人或部分出借人提起訴訟,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其他出借人參加訴訟,但明確放棄向借款人主張權利的其他出借人除外。放棄債權的其他出借人對借款人另行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

對於共同債務人爲兩人以上的借貸糾紛,出借人僅起訴部分借款人的,人民法院應當追加其他借款人爲共同被告。

5、企業法定代表人以個人名義簽訂的借款合同,人民法院應當列個人爲當事人;企業法定代表人以企業名義簽訂的借款合同,人民法院應當列企業爲當事人。

6、夫妻一方簽訂的借款合同,出借人以夫妻雙方爲被告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准許。

7、原告僅依據借條提起訴訟,被告辯稱借條上的簽名或蓋章虛假,在原、被告均不申請鑑定的情況下,由原告承擔申請鑑定的責任。原告申請鑑定的,被告應當提供筆跡或公章比對的樣本,拒不提供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認定借條上的簽名或蓋章是真實的。

8、對於標的額較大的案件,出借人應舉證證明支付方式。出借人陳述支付方式爲現金交付的,人民法院應根據當事人陳述、現金交付金額、出借人支付能力、交易習慣等因素綜合審查判斷。

9、出借人僅依據金融機構劃款憑證提起訴訟,借款人辯稱劃款系出借人償還雙方以前的借款並且借條已經滅失,借款關係成立的舉證責任由出借人承擔。

10、出借人僅依據借據提起訴訟,如果借款人對借據的效力、金額等提出抗辯並有證據證明存在買賣、承攬、居間等基礎法律關係的,應當對基礎法律關係進行審理;如果借款人對借據沒有異議的,可以不審查基礎法律關係。

11、借款人已經按約支付完畢借款本息後,又以約定的利率超過人民銀行公佈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4倍爲由請求返還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借款人未按約支付完畢借款本金的,在審理過程中請求將已經支付的超過人民銀行公佈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4倍的利息衝抵本金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12、對於利息支付無約定或約定不明的,視爲不支付利息,但已經支付的利息不得要求返還。

借貸雙方對利息支付雖有約定,但對利率約定發生爭議的,可以參照人民銀行公佈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息。

13、出借人根據約定將利息計入本金請求借款人支付複利的,只要約定利率不超出人民銀行公佈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的4倍,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14、出借人根據約定同時主張逾期利息和違約金,只要逾期利息、違約金之和不超過按人民銀行公佈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4倍計算出的利息,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15、出借人雖然在借款合同中沒有約定逾期利息的計算標準,但是向借款人主張逾期利息的,如果借款合同中對利率有約定,可在該利率的基礎上上浮30%主張逾期利息,但上浮後不得超過人民銀行公佈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的4倍;如果借款合同中對利息支付沒有約定或約定了利息但對利率約定不明的,可以在人民銀行公佈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基礎上上浮30%主張逾期利息。

約定了還款期限的,從借款合同約定的還款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逾期利息;沒有約定還款期限的,債權人可以催告債務人在合理期限內返還,從合理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逾期利息。

16、出借人依據未約定還款期限的借條提起訴訟,從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履行義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訴訟時效。

出借人依據未註明還款期限的欠條提起訴訟,從出具欠條的第二天開始計算訴訟時效,但名爲欠條,實爲借條的按前款規定處理。

17、出借人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發出催收通知,借款人在通知單上簽字或蓋章的,應視爲對原債權的重新確認,該債權債務應受法律保護。

18、人民法院應當要求借貸雙方當事人本人到庭參加訴訟,查明借款的原因、用途、金額、支付方式、高利貸等事實。

19、對於涉嫌非法集資、非法吸收公衆存款、高利轉貸等刑事犯罪的民間借貸案,人民法院應當告知當事人向公安機關報案,或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公安機關立案偵查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公安機關不予立案偵查的,人民法院繼續審理。裁定駁回起訴後,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後又撤銷案件的以及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決認定不構成犯罪的,出借人再行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民間借貸案件的審理必須以刑事案件的審理結果爲依據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中止審理。

20、本意見自下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