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州中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

爲正確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統一裁判尺度,依法平等保護借貸雙方的合法權益,規範民間借貸市場,依據相關法律、司法解釋之規定,對全市法院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所涉相關問題提出意見,詳情請閱讀下面的文章瞭解。

溫州中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

2012年8月7日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2012)第31次會議討論透過.

爲正確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統一裁判尺度,依法平等保護借貸雙方的合法權益,規範溫州民間借貸市場,服務溫州金融綜合改革試驗區建設,依據相關法律、司法解釋之規定,結合民間借貸審判實踐,現對全市法院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所涉相關問題提出如下意見:

一、民間借貸的界定

第一條 本意見所稱的民間借貸,是指自然人之間、自然人與從事非金融業務的法人、其他組織之間以及從事非金融業務的法人、其他組織之間借貸人民幣、港、澳、臺幣、外幣、或者國庫券等有價證券的行爲。

經批准設立的依法從事擔保、典當、租賃、小額貸款等業務的企業法人及其分支機構,透過融資擔保、典當、租賃、發放貸款等形式進行借貸,由此引發的糾紛可參照適用本意見。

經金融主管部門批准設立的依法從事貸款業務的銀行及其分支機構發放貸款引發的糾紛,不適用本意見。

二、民間借貸的效力

第二條 自然人與非金融企業之間的借貸有效,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認定無效:

(一) 企業以借貸名義向職工非法集資;

(二) 企業以借貸名義非法向社會集資;

(三) 企業以借貸名義向社會公衆發放貸款;

(四) 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借貸行爲。

第三條 企業未向社會公開宣傳,僅在單位內部針對本單位職工集資並用於本單位生產經營的,該借貸行爲有效。

第四條 從事非金融業務的企業爲生產經營所需,向其他企業借款,未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可以認定有效。

三、民間借貸事實的審查

第五條 債權人僅憑藉據起訴而未提供付款憑證,並主張該借據系借貸雙方對往來款項結算後重新出具的,債權人應當對雙方往來的借貸金額、期限、利率、款項交付、本息償還等借貸合意、借貸、結算事實的發生承擔證明責任。債務人提出抗辯的,應當提供反駁證據證明。

爲查明案件事實,可以視案情需要,依據職權進行調查或者要求借款人就部分事實進行舉證。若債權人持有的借據確係借貸雙方結算後所重新出具,應當注重審查該借據的形成過程以及是否存在高利、複利等。

第六條 對權利人提供的在民間借貸登記服務中心備案登記的相關材料,依法確認其證據效力。

四、民間借貸所涉夫妻共同債務

第七條 出借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借款所負債務主張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除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出借人與借款人明確約定爲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且出借人知道該約定的情形外,對出借人的主張一般予以支援。

第八條 出借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借款所負債務主張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借款人的配偶以該借款發生在夫妻分居或離婚訴訟期間爲由進行抗辯且有證據證明,同時借款人又未能舉證證明借款的實際用途,對出借人的主張一般不予支援,但出借人或借款人能夠證明該借款用於家庭共同生活、經營所需的除外。

第九條 出借人就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借款所負債務主張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借款人的配偶以借款人有賭博、吸毒等違法行爲進行抗辯且有證據證明,同時借款人又未能舉證證明借款的實際用途,應結合借款數額、頻率、款項去向以及出借人與借款人夫妻之間的關係等因素對出借人的主張進行綜合判斷。

第十條 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爲他人借款提供保證或無對價受讓債務,債權人主張夫妻應共同承擔保證責任或償還責任的,一般不予支援。

第十一條 出借人就借款人婚前所借款項向借款人及其配偶主張權利,並能夠證明該借款用於借款人婚後家庭共同生活、經營所需的,應當予以支援。

出借人與借款人的配偶存在近親屬等特殊關係且借款人夫妻已經離婚,出借人僅起訴借款人,借款人能夠證明其婚前所借款項用於婚後家庭共同生活、經營所需而提出追加原配偶共同參加訴訟的申請,對借款人的申請應當予以支援。

五、民間借貸的利率和利息

第十二條 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借貸行爲發生時中國人民銀行公佈的同期同檔次貸款基準利率的四倍(以下簡稱四倍利率)的,對超出部分不予保護。

債務履行完畢後,借款人以利息超過司法保護幅度爲由,起訴請求出借人返還其已支付的利息的,一般不予支援。

債務尚未履行完畢,可以依職權審查借款人已支付的利息是否超過四倍利率標準;若借款人已支付的利息超過四倍利率標準的,超出部分應當衝抵借款本金。

第十三條 借貸雙方對應當支付利息有約定,但對利息的計算標準約定不明確,雙方主張的利息計算標準不一致的,應就低認定利息計算標準。

第十四條 當事人雙方對實際執行的利息計算標準有爭議,除出借人主張的利息計算標準低於借據約定的利息計算標準或者有確鑿證據足以否定借據約定的利息計算標準外,一般應對借據約定的利息計算標準予以認定。

六、民間借貸的時效、期間

第十五條 出借人對借款本金的請求權已超過訴訟時效期間,但對利息的請求權尚未超過訴訟時效期間,出借人主張借款人償還借款本息,借款人提出訴訟時效抗辯的,對借款人的抗辯不應予以支援。

第十六條 出借人主張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保證人未提出保證期間抗辯的,仍應依職權對出借人有否在保證期間內向保證人主張權利的事實進行審查。出借人在保證期間屆滿後向保證人主張權利,保證人仍自願承擔保證責任的,可以不予干預。

七、附則

第十七條 本意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如具體內容與新頒佈實施的法律、行政法規和司法解釋不一致的,以新頒佈的法律、行政法規和司法解釋爲準。

希望以上內容能夠對您有所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