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借貸的規定有哪些?

一、民間借貸的規定有哪些

民間借貸的規定有哪些?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條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間借貸訴訟時,應當提供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以及其他能夠證明借貸法律關係存在的證據。

當事人持有的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沒有載明債權人,持有債權憑證的當事人提起民間借貸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被告對原告的債權人資格提出有事實依據的抗辯,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爲原告不具有債權人資格的,裁定駁回起訴。

第三條

借貸雙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事後未達成補充協議,按照合同相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仍不能確定的,以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爲合同履行地。

第二十五條

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約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但是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的除外。

前款所稱“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是指中國人民銀行授權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發佈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

第二十七條

借貸雙方對前期借款本息結算後將利息計入後期借款本金並重新出具債權憑證,如果前期利率沒有超過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重新出具的債權憑證載明的金額可認定爲後期借款本金。超過部分的利息,不應認定爲後期借款本金。

按前款計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間屆滿後應當支付的本息之和,超過以最初借款本金與以最初借款本金爲基數、以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計算的整個借款期間的利息之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二、該怎麼去確定利息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條規定: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的,視爲沒有利息。

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約定不明確,當事人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當地或者當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市場利率等因素確定利息;自然人之間借款的,視爲沒有利息。

綜上所述,國家對高利貸是有相關規定的,如果只是單純的,利率在標準範圍內的放貸行爲,一般是不會構成刑事犯罪的,利率的標準需要按照銀行的同期利率來進行參考,其他存在詐騙,綁架傷害等高利貸的行爲,是要依法追究行爲人的責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