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債權人免除權
債權人免除權是指債權人有放棄自己的債務的權利。根據《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七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債權債務終止:
(一)債務已經履行;
(二)債務相互抵銷;
(三)債務人依法將標的物提存;
(四)債權人免除債務;
(五)債權債務同歸於一人;
(六)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終止的其他情形。
合同解除的,該合同的權利義務關係終止。
所謂免除,是指債權人部分或全部免除債務人的債務,從而部分或全部消滅合同權利義務的單方法律行爲。
免除具有下列法律性質:
第一,免除爲單方行爲。免除只需由債權人的一方的意思表示就可,無需債務人同意。但是免除不得有害於債務人和第三人的利益。
第二,免除爲無因行爲。債權人的免除原因不影響免除的效力。
第三,免除爲無償行爲。
免除是單方法律行爲,因此免除人向債務人作出免除的意思表示後,即消滅原有的債務關係。但是免除只能向債務人或債務人的代理人作出,向第三人作出的免除不發生法律效力;並且債權人一旦作出免除的意思表示,就不得撤回。
二、債權人免除保證人責任的情況
債權人放棄部分保證人的保證責任時,其他保證人是否相應的免責?主要從以下兩種情形分析:
1.債權人未明確表示放棄部分保證人的保證責任,只是選擇性起訴債務人或部分保證人。
2. 債權人在訴中明確表示放棄部分保證人的保證責任的,法院認爲是債權人對自己訴權的正當行使。
三、債權人如何免除保證人的責任
連帶共同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任何一個保證人承擔全部保證責任。連帶共同保證的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後,向債務人不能追償的部分,由各連帶保證人按其內部約定的比例分擔,沒有約定的,平均分擔。
因此無論是選擇債務人還是保證人承擔責任都是債權人的權利,爲了實現當事人利益最大化,我們一般本能的將債務人與保證人列爲共同被告。而本文探討的將是債權人任性的放棄部分保證人的保證責任後產生的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