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清償期和履行期的區別是什麼?

一、債務清償期和履行期的區別是什麼?

債務清償期和履行期的區別是什麼?

債務清償期間又稱履行期間和給付期間,是指依法律規定或當事人約定爲一定行爲或不爲一定行爲的時間限制。確定清償期間可依法律直接規定,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包括履行期限在內。履行期限既無法律特別規定,當事人又無約定的,可依債的性質決定,可依交易習慣或誠實信用原則等確定。

債務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履行,但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期間的規定處理。

二、債務清償的原則有什麼?

1、實際履行原則,也稱實物履行原則,是指債權人、債務人必須嚴格依約規定的標的完成各自應履行的義務。在合約的履行中,不能以其他標的物代替合同的履行。不能用支付違約金和賠償損失的方法代替合同的履行。只有這樣,纔能有效地保證相關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的有序開展。當然,由於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不能實際履行時,也可酌情允許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

2、全面履行原則,也稱適當履行原則。債務人必須依合同約定的期限、方式來履行債務,而不得隨意提前、遲延或更改履約方式。這樣,可有效保護債權人的利益。

3、協作履行原則。債權債務當事人雙方要團結協作、互相幫助、共同努力,履行各自應盡的責任,保證合約的履行。

4、強制履行原則。債務人對到期債務不償還,而又不屬於例外責任的,執法機關可以強制其履行,直至其破產清算。這樣可促使企業強化經營管理,增強法制意識,有效地避免“債多不愁”的不正常現象。

5、履行的效益原則。指債務人在法律規定及債權人許可的情況下,可合理選擇償債期限與方式,做到於人於已有利或於人無損、於已有利。

債務清償期和履行期是同一個概念,債務清償的過程中要遵循實際履行原則,全面履行原則,協作履行原則,強制履行原則以及履行的效益原則。債權人和債務人必須嚴格按照規定履行相應的義務,不能隨意提前、延遲或變更履行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