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名稱變更債務債權

法人名稱變更債務債權

債權是得請求他人爲一定行爲的民法上權利。本於權利義務相對原則,相對於債權者爲債務,即必須爲一定行爲的民法上義務。因此債之關係本質上即爲一司法上的債權債務關係,債權和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否則即失去意義。債權債務可以轉移也可以因債務人的償還行爲而消失。但不管是債權債務的轉移還是債權債務的消失都必須符合相應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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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名稱變更債權債務由誰承擔


涉及的法律問題由《公司法》規定。具體回答如下:

1、公司更改名稱不涉及產權以及債權債務的改變——假如張三把自己的名字該叫張四,那麼除了名字外其他什麼也沒有改變。

2、你所說的法人正確的說法是“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換了另外一個人,也並不影響公司產權以及債權債務的改變——法定代表人只是公司的一個職務,公司財產不屬於他所有,而是屬於公司所有,債權債務由公司承擔。

3、只要是在工商機關登記的有限責任公司,就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公司以自己的全部財產對外承擔責任,與“總公司”無關。如果這個“分公司”只是個“分部”或者“銷售部”,那他的債權債務本來就由總公司承擔,如果出了事,當然由總公司承擔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