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債權父債子還

債務債權父債子還

債權是得請求他人爲一定行爲的民法上權利。本於權利義務相對原則,相對於債權者爲債務,即必須爲一定行爲的民法上義務。因此債之關係本質上即爲一司法上的債權債務關係,債權和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否則即失去意義。債權債務可以轉移也可以因債務人的償還行爲而消失。但不管是債權債務的轉移還是債權債務的消失都必須符合相應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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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債子還”可以嗎


《繼承法》從保護繼承人的角度出發,規定了自願繼承和限定繼承的原則,更是徹底否定了“父債子還”。因爲自願繼承原則的實行就使繼承人可以依自己的意願自主地決定接受繼承還是放棄繼承,如果被繼承人遺留的超過了財產,繼承人完全可以選擇放棄繼承從而不必替被繼承人償還債務。即使繼承人選擇了接受繼承,他也只以繼承的財產爲限對被繼承人生前所欠債務負償還責任,這就是《繼承法》實行的“限定繼承”。

在繼承人以被繼承人遺留的全部財產抵償債務後,無論債務是否已清償完畢,繼承人都沒有義務以自己所有的財產繼續清償,除非繼承人本身自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