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拖欠貨款30萬的相關問題進行了解

一、拖欠貸款30萬的解決方法

對拖欠貨款30萬的相關問題進行了解

1、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

所謂協商,是指發生爭議的當事人之間,在自願、平等的基礎上,透過互諒互讓的友好商量來解決雙方之間存在的糾紛。當事人之間透過協商解決糾紛,是我國法律所提倡和鼓勵的,有利於維護當事人之間的友好合作關係,有利於節省社會資源特別是司法資源,有利於

2、由第三人居中調解

所謂調解,是指發生爭議的當事人在雙方自願的基礎上,請第三人居中進行調解從而解決糾紛的一種方式。透過調解途徑解決糾紛,具有當事人自願、程序簡便、迅速等特點,是我國法律所提倡和鼓勵的,有利於及時化解當事人之間的矛盾和糾紛。

3、申請仲裁

所謂仲裁,是指發生爭議的雙方當事人,根據其在爭議發生前或爭議發生後所達成的協議,自願將該爭議提交中立的第三方進行裁判的爭議解決方式。仲裁是解決糾紛的一種重要方式,具有當事人自願、程序簡便、迅速等特點。根據仲裁法第二條的規定,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可以仲裁。旅遊者與旅遊經營者之間發生糾紛,透過仲裁方式解決的,應當注意以下幾個方面:

1、遵循當事人自願原則。

旅遊者與旅遊經營者採用仲裁方式解決旅遊糾紛,應當雙方自願,達成仲裁協議。沒有仲裁協議,一方申請仲裁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當事人達成仲裁協議,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協議無效的除外。仲裁協議是雙方當事人自願將已經發生或可能發生的爭議提交仲裁解決的書面協議,包括仲裁條款和仲裁協議書兩類。

2、一裁終局制度。

仲裁實行一裁終局制度,即仲裁裁決一經仲裁庭作出即爲終局裁決。當事人就同一糾紛再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當事人應自動履行仲裁裁決,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另一方當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但是,當仲裁裁決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銷或者不予執行的,當事人就該糾紛可根據重新達成的仲裁協議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

4、當事人向法院提起訴訟

所謂訴訟,俗稱“打官司”,就是指發生爭議的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由人民法院依法審理和判決,從而解決糾紛的一種方式。

二、拖欠貸款30萬的訴訟時效

買賣合同糾紛中拖欠貨款的訴訟時效從合同約定對方支付貨款起開始計算。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第一百三十五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爲二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九條

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後六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訴訟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第一百四十條

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拖欠貨款30萬的情況發生時,我們有多種多樣的方式去進行解決。可以是利用私人之間的解決方式也,也可以藉助公權力機關去解決。但是當藉助公權力機關去解決的時候就一定要注意到訴訟時效的問題。因此只要過了訴訟時效,法律對訴權的保護也將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