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撤銷權裁判規則是怎樣的?

債權人撤銷權裁判規則是怎樣的?

我國當前經濟社會發展飛快,涉及債券債務糾紛的問題也很多,如何妥善處理相關問題,尤其是保護債權人的正當利益,是社會關注熱點。我國法律依法保護債權人的權利,法律賦予了債權人許多維權工具,比如債權人撤銷權裁判規則,比如申請財產保全,等等。但倘若債權人因爲自己法律意識欠缺,遇到老賴時就會十分被動。因此,本站網的編輯將在本文中爲大家選取一個角度,爲大家講述債權人撤銷權。

一、債權人撤銷權定義

債權人撤銷權又稱“撤銷訴權”或“廢罷訴權”,是指當債務人所爲的減少其財產的行爲危害債權實現時,債權人爲保全債權得請求法院予以撤銷該行爲的權利。債權人撤銷權也爲債權的保全方式之一,是爲防止因債務人的責任財產減少而致債權不能實現的現象出現。因債權人撤銷權的行使是撤銷債務人與第三人間的行爲,從而使債務人與第三人間已成立的法律關係被破壞,當然地涉及第三人。因此,債權人的撤銷權也爲債的關係對第三人效力的表現之一。

二、行使情況

債權人的撤銷權由債權人行使。凡於債務人爲有害債權行爲前有效成立的債權,債權人均可行使撤銷權。因撤銷權的行使於第三人有重大利害關係,因此,債權人的撤銷權,須由債權人以自己的名義依訴訟方式爲之。

債權人行使撤銷權應以何人爲被告,依對撤銷權性質的認識不同而有不同。依折衷說,債權人行使撤銷權自應以債務人、與債務人爲行爲的相對人以及利益轉得人爲共同被告。因爲行使撤銷權既要求撤銷債務人與相對人所爲的行爲,又要求受益人返還其所得利益。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範圍以債權人的債權額爲限,因爲行使撤銷權的目的是爲了保全債權。

債權人的撤銷權如同其他撤銷權一樣,應有除斥期間。債權人自應於權利行使期間內行使,否則,除斥期間屆滿後,債權人的撤銷權即消滅。依《合同法》第75條規定:“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爲發生之日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其中一年與五年皆爲除斥期間。

三、裁判規則

債權人撤銷權的行使,其撤銷的效力依判決撤銷而發生效力。其效力及於債務人、受益人及債權人。

對於債務人,債務人的行爲一經被撤銷,視爲自始無效。例如,爲財產贈與的,視爲未贈與;爲放棄債權的,視爲未放棄。

對於受益人,已受領債務人的財產的,應當返還之。原物不能返還的,應當折價返還其利益。受益人已向債務人支付對價的,得向債務人主張返還不當得利。

對於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債權人得請求受益人將所得利益返還給債務人,也得請求直接返還給自己。但是撤銷權的行使,其效力及於全體債權人。由受益人返還的財產爲債務人的所有債權的一般擔保。因此行使撤銷權的債權人不得從受領的給付物中優先受償。如該債權人依強制執行程序請求受償時,全體債權人得申請參與按比例分配。但若行使撤銷權的債權人的債權與返還的財產發生抵銷狀態時,債權人得依抵銷方式受償。

債務人異常出讓、贈予自身資產,很有可能是“偷奸耍滑”,想要逃避債務責任。許多老賴的花招層出不窮,讓債權人很難應對。債權人只有加強自身法律知識學習,靈活運用法律武器,才能與老賴鬥智鬥勇,進而維護自身的正當權益。關於債權人撤銷權裁判規則的話題就講到這裏,編輯還是要重申強調:欠債還錢,天經地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