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使先訴抗辯權的法律效果是什麼?

在民間借貸中,往往在主借貸合同之外,還有一個擔保合同作爲附屬合同。保證人在承擔義務的時候,也享有某些權利,用以消極抵抗債權人的請求,其中先訴抗辯權就是非常重要的一種權利。當主債務糾紛沒有仲裁之前,保證人可以行使先訴抗辯權。那麼行使先訴抗辯權的法律效果是什麼?下面小編給大家做個介紹。

行使先訴抗辯權的法律效果是什麼?

一、行使先訴抗辯權的法律效果是什麼?

1、因先訴抗辯權具有延緩性和阻卻性,所以先訴抗辯權的行使使債權人的履行請求受阻,保證人暫不承擔保證責任;

2、先訴抗辯權有效行使後,到強制執行主債務人的財產無效果前,保證人不負履行遲延責任;

3、在前述時期,債權人不得以其對於保證人之債權而對保證人爲抵銷,抵銷者無效;

4、保證人行使先訴抗辯權後,債權人就主債務人的財產已爲強制執行,但未能全部滿足債權時,可就剩餘部分向保證人請求履行,此時即使債務人的財產已有顯著改善並足以清償剩餘部分時,保證人也不得再次進行先訴抗辯。

5、保證人行使先訴抗辯權後,債權人有義務先對主債務人的財產強制執行,否則日後債權得不到清償的後果將自行負責。關於這一點,大陸法系多數國家的立法都有規定。

6、共同保證人行使先訴抗辯權的效果、所謂共同保證,是數個保證人就同一債務擔任保證人。如果共同保證人與主債務人之間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則共同保證人無先訴抗辯權可言。

二、行使先訴抗辯權的方式是什麼?

對於先訴抗辯權的行使方式,《民法典》沒有作出特別規定,理論上認爲,先訴抗辯權既可以在訴訟或仲裁之前行使,即主債權人直接請求保證人履行保證債務時,保證人就可以行使先訴抗辯權;也可以在訴訟或仲裁的過程中行使,即主債權人已經針對保證人提起了訴訟或申請了仲裁,此時保證人行使先訴抗辯權。而且,即便一審中保證人沒有行使先訴抗辯權,二審程序中依然可以行使。

三、什麼是先訴抗辯權?

先訴抗辯權,又稱檢索抗辯權或先索抗辯權,是指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債權人向其請求履行保證責任時,有權要求主債權人先就債務人財產訴請強制執行;在主合同債權債務糾紛未經審判或仲裁,並就主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保證人可以對主債權人拒絕承擔保證責任的特殊抗辯權。就其性質而言,它是一種延期的抗辯權。先訴抗辯權行使的結果,是暫時的延續債權人請求權的行使,而並不是消滅其請求權。因此,它的作用僅在於阻卻,而不是消滅。

綜上所述,保證人行使先訴抗辯權,可以在訴訟之前,也可以在仲裁或者訴訟過程中。先訴抗辯權行使後,保證人不在承擔債務的擔保義務,債權人應該向主債務人追償債務。當主債務人繼續履行債務時,先訴抗辯權自動消失。先訴抗辯權的行使是暫時的,目的不是消除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