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地下埋藏物歸屬的相關法律是什麼

地下埋葬物被發現之後,一般我們都會直接將物品佔爲己有,但這種做飯是不正確的,中國的法律對地下的埋葬物發現是有一定的規定的,發現地下埋葬無的話我們需要根據國家的規定管理辦法對埋葬物進行處理,但大部分人對此並不瞭解。那關於地下埋藏物的相關法律法規是什麼呢?

關於地下埋藏物歸屬的相關法律是什麼

關於地下埋藏物的歸屬相關法律

埋藏物雖然在日常生活中不具有重要地位,但埋藏物的歸屬仍然是法律中一個重要課題,埋藏物的發現也是各國物權法中不可或缺的制度,其中,許多國家的規定相當典型或相當有特色。《法國民法典》對發現埋藏物規定於該法第716條第2款規定:“一切埋藏或隱藏的物品,任何人不能證明其所有權,且發現純爲偶然者,埋藏物”法國民法採取發現人取得所有權主義。即在自己土地上發現的埋藏物歸自己所有;在他人土地上發現的埋藏物,一半屬於發現人,一半屬於土地所有權人。

而《德國民法典》將發現埋藏物在第984條規定,埋藏物以隱藏於他物中經過較長時期爲成立要件,未經過較長的時期的不構成埋藏物構成發現埋藏物,不僅僅要求找到埋藏物。在發現埋藏物的效力上採取發現人取得所有權主義,埋藏物一半屬於發現人,一半屬於包藏物的所有人。我國《民法通則》第79條規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隱藏物歸國家所有,接收單位應對上繳單位或個人,給予表揚或者物質獎勵。”《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93條規定:“公民、法人對於挖掘、發現的埋藏物、隱藏物,如果能夠證明屬其所有,而且根據現行的法律、政策又可能歸其所有的,應當予以保護。”

我國《物權法》第114條規定:“拾得漂流物、發現埋藏物或者隱藏物的,參照拾得遺失物的有關規定。文物保護法等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第113條規定:“遺失物自發布招領公告之日起六個月內無人認領的,歸國家所有。”可見,我國採取的是公有主義的立法例,發現人不得取得所有權,只可能受到一定的表揚或物質鼓勵。

現代社會很多人對於地下埋葬物其實還沒有相關的法律意識,不過相信在人們法律意識提高之後,人們就會了解如何去處理地下埋葬物,不過在當前,我們還是應該去了解關於地下埋藏物的管理辦法,如果遇到相關問題的話,可以根據其中的內容進行處理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