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過時效的債權能否主張抵銷權

在出現債務糾紛的情況下,需要當事人積極的主張自己的債權,以免超過了規定的訴訟時效之後,該債權就不受法律的保護。那要是在超過訴訟時效規定的情況下,可以主張債務抵銷嗎?也就是超過時效的債權能否主張抵銷權?本站小編整理了相關資料,將在下文中爲你做詳細解答。

超過時效的債權能否主張抵銷權

一、 超過時效的債權能否主張抵銷權

債的抵消是指兩人互負債務而其給付種類相同,以己債務與他方的債務,按對等數額使其相互消滅的意思表示。我國合同法第九十九條規定:當事人互負到期債務,該債務的標的物種類、品質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將自己的債務與對方的債務抵消,但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質不得抵消的除外。據此,只要雙方給付種類等相同,那麼可以主張抵消。

至於超過訴訟時效的債權是否可以抵消,我國現無明文規定。但依現行法律及法理,我們試作如下探討:我國訴訟時效的通說理論認爲,訴訟時效的客體是請求權,在債法中,即爲債的請求權。我國民法通則規定,民事權利在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後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權利人即喪失依訴訟程序強制義務人履行義務的權利。但權利人並未完全喪失其實體權利,只是這種實體權利變成了自然債權而已。根據債的理論,債權本身應當包含請求權、受領權、抵消權。對於受領權,我國司法實踐都是普遍認可的。如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當事人達成的還款協議是否應當受法律保護問題的批覆》中規定:對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當事人雙方就原債務達成還款協議的,應當依法予以保護。這一觀點,在民法通則若干問題解釋第一百七十一條中也作了明確的規定:過了訴訟時效期間,義務人履行義務後,又以超過時效爲由翻悔的,不予支援。最高人民法院的這兩個司法解釋說明,債權本身並不因訴訟時效而消滅,實體權利中的受領權仍然存在。司法解釋雖然沒有對超過訴訟時效的債權是否可以行使抵消權作出明確的規定,但抵消權作爲債權的另一權能,自然應當與受領權一樣,並不因時效而消失。往大了說,這也和民法的基本原則即誠信原則相符。既然法律沒有明文規定這種情況下不允許抵消,雖然自然債權不受法律強制力的支援,但同樣也應當予以保護。

另外,抵消權是一種形成權,發生於雙方當事人的債權債務可抵消之時,從法律上講,抵消作爲單方法律行爲,無需對方當事人的同意。一方主張的抵消債權是一種反對債權,因當事人在雙方債權具備抵消要件時往往認爲可隨時抵消,於是常常怠於爲抵消的意思表示。允許抵消,體現的是實質上的公平性和妥當性。因爲,從一般人來看,雙方互負債務時進行抵消是極爲普通的道理,在自己的債務大於債權時,不主動主張自己的債權或提起訴訟,這種不作爲行爲不具有法律上的非難性。

二、抵銷權的構成要件

抵銷是指二人互負債務,各以其債權充當債務之履行,而使其債務與對方債務在對等額度內相互消滅,包括法定抵銷和約定抵銷。根據我國合同法的規定,抵銷分爲法定抵銷(《合同法》第99條)和約定抵銷(《合同法》第100條)。

法定抵銷是指二人互負到期債務,且該債務的標的物種類、品質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自己的債務與對方的債務抵銷。其構成要件主要有:

1、須二人互負債務、互享債權。

2、須雙方所負債務種類相同。

3、須雙方債務均到履行期,但債務後到期的一方放棄其期限利益的,應允許其主張抵銷。

4、須雙方抵銷的債權、債務均是合法的,依法律規定或依債之性質不得抵銷的不得主張抵銷。法定抵銷權是一種形成權,主張抵銷的行爲是單方法律行爲。法律規定,當事人主張法定抵銷的,應當通知對方,通知自到達對方時生效,但抵銷不得附條件或附期限。約定抵銷是指雙方經協商一致同意的債權債務抵銷,不受上述條件的限制,但不損害他人利益及社會公共利益。

銀行作爲債權人如果發現貸款已經逾期的債務人(借款人、保證人)在本行開立的帳戶有存款,可以根據上述法律規定行使抵消權(當然,銀行與債務人簽訂的《借款合同》、《保證合同》中一般也有這方面的明確約定),直接從債務人帳戶劃出資金收回債務人的借款本金及利息,依法維護銀行的合法權益。 我國沒有明文規定在超過時效的情況下是否可以行使抵銷權,但其實實踐中只要當事人雙方願意,並且符合抵銷的條件,那此時也是可以進行債權債務的抵銷。而進行抵銷的時候也是需要滿足法律中規定的條件才行,這方面的內容小編也在上文中做出了介紹,希望對你有所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