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侵佔罪和侵佔

債務侵佔罪和侵佔

職務侵佔罪侵犯的對象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財物,包括動產和不動產所謂“動產”,不僅指已在公司、企業、其他單位佔有、管理之下的錢財(包括人民幣、外幣、有價證券等),而且也包括本單位有權佔有而未佔有的財物,如公司、企業或其他單位擁有的債權。就財物的形態而言,犯罪對象包括有形物和無形物,如廠房、電力、煤氣、天然氣、工業產權,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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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佔罪和民事侵佔的區別有什麼




    侵佔罪和民事侵佔的區別有:侵佔罪屬於刑事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責任,而民事侵佔屬於民事糾紛,只需要追究民事責任,雙方以調解爲主要解決方式。侵佔罪並不是民事糾紛,而是刑事案件,侵佔罪是對侵佔財產情節嚴重行爲進行的刑事處罰,而請求歸還財產是民事糾紛。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七十條 【侵佔罪】將代爲保管的他人財物非法佔爲己有,數額較大,拒不退還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將他人的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佔爲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本條罪,告訴的才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三條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他們相互之間因財產關係和人身關係提起的民事訴訟,適用本法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