透過離婚逃避債務合不合法

在現實生活中,有這樣的情況出現,夫妻爲了逃脫債務而離婚,把財產歸於一方,債務歸於另一方,以此來逃脫債務,那麼透過離婚逃避債務合不合法呢?請閱讀下面的文章進行了解。

透過離婚逃避債務合不合法

法院在實際處理對夫妻離婚債務過程中,一般也是讓夫妻雙方自行協商對財產的分割及債務的分擔。《婚姻法》第四十一條規定:“離婚時,原爲夫妻共同生活所負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而有些夫妻因爲不願償還債務,逃避債務。他們假借離婚,透過協商或調解,打着“照顧婦女、兒童、老人利益”的幌子,將夫妻共同財產大部分或全部讓給對方和子女,而主動要求承擔全部債務。這樣夫妻雙方一旦離婚,要承擔債務的一方履行清償債務的義務,實際上是一句空話,因爲他(她)根本就沒有清償能力。

以及有的夫妻在離婚時,不申報債務,故意惡意地隱瞞債務等等行爲,都應該認定爲無效,因爲它違反了《民法通則》的禁止性規定,即屬於“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無效民事行爲。離婚時對債務的非法處理行爲,規避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嚴重損害了債務人的合法權益。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申請撤銷離婚過程中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理行爲,或者直接起訴離婚雙方要求償還夫妻共同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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