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將其債務全部轉移給第三人需要滿足的條件是什麼

一、債務人將其債務全部轉移給第三人需要滿足的條件是什麼?

債務人將其債務全部轉移給第三人需要滿足的條件是什麼

1、須有有效債務存在。

債務有效存在是債務轉讓的前提,債務自始無效或者承擔時已經消滅,即使當事人就此定有轉讓合同,也不發生效力。但就效力存在瑕疵的債務,在一定情形之下仍然可以成立債務承擔。將來發生的債務,也可以設立債務轉讓,只是要等到該債務成立時才發生轉移的效果。訴訟中的債務也可以有第三人承擔。

2、被轉移的債務應當具有可轉移性。

不具有可轉移性的債務,不能夠成爲債務承擔合同的標的。

司法實務中通常認爲下列債務不具有可轉讓性:

1)性質上不可轉移的債務,它往往是指與特定債務人的人身具有密切聯繫的債務,需要特定債務人親自履行,因而不得轉讓;

2)當事人特別約定不得轉移的債務;

3)合同中的不作爲義務。

3、第三人須與債務人就債務的轉移達成合意。

4、債務轉讓須經債權人的同意。

只有徵得債權人的同意,原合同義務人與第三人之間的轉讓合同義務的協議才能對債權人生效。這主要是因爲債務作爲一種義務乃是債務人必須履行的,而且合同義務的履行直接關係到債權人權利的實現。如果允許債務人隨便處分或者轉讓其債務,債權人權利的實現就很難保證。倘若合同義務受讓人沒有履行義務的能力,或信用不佳,那麼債權人的利益甚至就根本不能實現。因此,《民法典》明確要求“債務人將合同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債權人同意。”

《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五百五十一條 【債務轉移】債務人將債務的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債權人同意。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予以同意,債權人未作表示的,視爲不同意。

二、債權債務關係認定的依據是什麼?

因債權債務糾紛起訴至法院時,應提供與債務案件有關的證據爲:

(1)能夠證明債權債務關係存在的借據、收據、借貸合同等,或者與案件無利害關係的兩個以上證人證明,或者其他證據線索。

(2)擔保書原件,或者負連帶責任人的基本情況,以及他們現實經濟狀況和償還能力的證據。

(3)抵押物的名稱、數量、規格、質量及價款數額等到情況的證明。

(4)債務人逾期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或者其他違反民事合同行爲,以及債務人現實經濟狀況和償還能力的證據。

(5)、要求追回的抵押物的名稱、數量、存放地點的證據等。

有些債務其實就是具有不可轉移性的,比如,在債務債權關係成立的時候,合同當中就明確約定不得隨意轉移該債務。總之,同時滿足以上這三條,第三人就跟原先的債權人形成了債務債權關係。不過單就債務轉移的這件事情,原始債務人也要跟第三人簽訂債務轉讓的書面合同。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