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債權的專屬性

債務債權的專屬性

債權是得請求他人爲一定行爲的民法上權利。本於權利義務相對原則,相對於債權者爲債務,即必須爲一定行爲的民法上義務。因此債之關係本質上即爲一司法上的債權債務關係,債權和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否則即失去意義。債權債務可以轉移也可以因債務人的償還行爲而消失。但不管是債權債務的轉移還是債權債務的消失都必須符合相應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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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人身有關的和專屬性的債權債務是遺產麼


與人身有關專屬性財產具有嚴格的人身專屬性和依附性,是不能與他人分享的。這種性質決定,給付義務人在約定的給付期間對生存的接受給付權利人必須爲給付,不給付的構成違約,權利人享有請求給付的權利;但如權利人死亡,就給付義務人尚未給付的部分,不能構成權利人的遺產,權利人的請求權也不能繼承移轉給有繼承權的繼承人。即權利隨權利人生存而存在,隨權利人死亡而消滅。也正是基於此點,在繼承法理論上認爲這種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的權利不屬於繼承之標的;在我國的審判實踐中,也把這類與本人人身密切相關的生活費、殘疾補助金等以享受人死亡爲終止給付的條件,即對已領取但尚未用完的費用可以作爲其遺產由其繼承人繼承,對未領取部分(包括逾期未給付部分)的權利,不能由其繼承人作爲遺產繼承

例如,因勞動合同產生的債權、債務,租賃合同的承租權、加工承攬合同中承攬人的債務、指定了受益人的人身保險合同中的受益權等等,都不能作爲遺產。被繼承人死亡後,其親屬應得的撫卹金,也不屬於遺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