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份之債只發生外部效力什麼意思?

一、按份之債只發生外部效力什麼意思?

按份之債只發生外部效力什麼意思?

按份之債的效力表現在以下兩個方面:

(1)各債權人的債權或各債務人的債務各自獨立,對某一債權人或某一債務人發生效力的事項,對於其他債權人或債務人原則上不發生影響。

各債權人僅能就自己享有的份額請求和接受債務人的膛行,無權請求債務人履行全部義務;各債務人只就自己分組的義務份額向債權人履行,對於其他債務人負擔的義務份額不負履行責任。菜一債權人接受債務人的履行超過自己分享的權利份額的,除可認定爲第三人接受履行的以外,構成不當得利,其他債權人的權利並不消滅;某一債務人履行義務超過自己分擔的份額的,除可認定爲第三人履行外,只能向接受其履行的債權人請求返還不當得列,其他債務人的債務並不消滅。因某一債權人或債務人所爲而發生的事項,例如,不履行債務、免除債務、抵銷、提存等,對其他債權人或債務人不發生影響。

(2)各債權人或債務人的債權債務是基於同一原因 ( 例如同一合同 )產生的,相互之間在一定情形下,也有一定關聯。如在訴訟中,各按份債權人或債務人可作爲共同訴訟人起訴或應訴。在因合同產生的按份之債中,當事人解除合同的,須由一方當事人全體向另一方當事人全體爲之。多數人一方的某一當事人不得單獨向另一方主張解除合同。

二、連帶之債與按份之債的區別是什麼?

1、除法律有特別規定或當事人有特別約定的,都屬於按份之債;而按份之債只能在法律有特別規定或當事人有特別約定的情況下才可以發生。

2、按份之債的主體僅在自己的份額內享有權利或承擔義務;連帶之債,每一個債務人對債務均附有全部清償的義務,債權人有要求任何一個債務人履行全部義務的權利。

3、按份之債的標的爲可分,連帶之債的標的爲一個整體,不可分。

4、就某一債權人或者債務人發生的事項,對於其他的債權人和債務人不差產生影響;而連帶債務因債務人中的一人或數人履行全部各付而消滅,其他債務人對債權人不再承擔義務。

按份之債的外部效力是指各債權人的債權或各債務人的債務各自獨立,按份之債不存在內部關係。擁有兩個及兩個以上的債權債務人,除了法律有特別規定或當事人特殊約定的債權債務關係之外,其他的都屬於按份之債,按份之債的主體只在自己的份額內享受權利並承擔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