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的按份之債什麼意思?

一、民法典中的按份之債什麼意思?

民法典中的按份之債什麼意思?

按份之債,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債權人或債務人各自按照一定的份額(等份或不等份)享有債權或承擔債務的債。其中,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債權人各自就自己的債權份額享有請求權、受領權的,爲按份債權;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債務人各自就自己的債務份額承擔清償義務的,爲按份債務。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七條

債權人爲二人以上,標的可分,按照份額各自享有債權的,爲按份債權;債務人爲二人以上,標的可分,按照份額各自負擔債務的,爲按份債務。

按份債權人或者按份債務人的份額難以確定的,視爲份額相同。

第五百一十八條

債權人爲二人以上,部分或者全部債權人均可以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的,爲連帶債權;債務人爲二人以上,債權人可以請求部分或者全部債務人履行全部債務的,爲連帶債務。

連帶債權或者連帶債務,由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

第五百一十九條

連帶債務人之間的份額難以確定的,視爲份額相同。

二、按份之債的效力如何表現?

按份之債的效力表現在以下兩個方面:

(1)各債權人的債權或各債務人的債務各自獨立,對某一債權人或某一債務人發生效力的事項,對於其他債權人或債務人原則上不發生影響。

各債權人僅能就自己享有的份額請求和接受債務人的膛行,無權請求債務人履行全部義務;各債務人只就自己分組的義務份額向債權人履行,對於其他債務人負擔的義務份額不負履行責任。菜一債權人接受債務人的履行超過自己分享的權利份額的,除可認定爲第三人接受履行的以外,構成不當得利,其他債權人的權利並不消滅;某一債務人履行義務超過自己分擔的份額的,除可認定爲第三人履行外,只能向接受其履行的債權人請求返還不當得列,其他債務人的債務並不消滅。因某一債權人或債務人所爲而發生的事項,例如,不履行債務、免除債務、抵銷、提存等,對其他債權人或債務人不發生影響。

(2) 各債權人或債務人的債權債務是基於同一原因 ( 例如同一合同 )產生的,相互之間在一定情形下,也有一定關聯。如在訴訟中,各按份債權人或債務人可作爲共同訴訟人起訴或應訴。在因合同產生的按份之債中,當事人解除合同的,須由一方當事人全體向另一方當事人全體爲之。多數人一方的某一當事人不得單獨向另一方主張解除合同。

兩個及兩個以上的債務人按照一定份額承擔債務,被稱爲按份之債。按份之債外部效力體現在各債權人或債務人各自獨立,按份之債的效力分爲兩個方面,各債權或債務人之間的債權債務關係,是由同一個原因產生的,相互之間存在一定的聯繫。各債權人或債務人的債務各自獨立,對於某一債務發生效力後,對其他債權人不再發生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