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未到期債權能否保全

債務人未到期債權能否保全

債權是得請求他人爲一定行爲的民法上權利。本於權利義務相對原則,相對於債權者爲債務,即必須爲一定行爲的民法上義務。因此債之關係本質上即爲一司法上的債權債務關係,債權和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否則即失去意義。債權債務可以轉移也可以因債務人的償還行爲而消失。但不管是債權債務的轉移還是債權債務的消失都必須符合相應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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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到期債權能否保全

你問未到期債權能否保全?現在未到期債權的實現具有不確定性,原則上是不可以保全的。

但如果未到期債權具有法律上的確定性。雖然第三人可以行使先履行抗辯權,但在債權人無違約的情況下,未到期債權仍然具有約束力,因此對這種未到期債權可以進行保全。

       如果有證據證明債權人有明顯的違約風險,第三方得行使先履行抗辯權時,則不得保全。

2、採取保全措施時,如果第三方既不否認未到期債權又不予配合的情況下,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依法制裁規避執行行爲的若干意見》第13條的規定,“對被執行人的未到期債權,執行法院可以依法凍結,待債權到期後參照到期債權予以執行。第三人僅以該債務未到期爲由提出異議的,不影響對該債權的保全。”

因此第三方具有司法協助義務,在接到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後,應該暫停向被執行人支付,或將相應款項交至法院指定帳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