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不收到期外債 債權人能否行使代位權

債務人不收到期外債 債權人能否行使代位權

債權是得請求他人爲一定行爲的民法上權利。本於權利義務相對原則,相對於債權者爲債務,即必須爲一定行爲的民法上義務。因此債之關係本質上即爲一司法上的債權債務關係,債權和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否則即失去意義。債權債務可以轉移也可以因債務人的償還行爲而消失。但不管是債權債務的轉移還是債權債務的消失都必須符合相應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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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人與債務人的合同沒到期,但債務人與次債務人的合同快過訴訟時效,債權人能否行使代位權人能否行使代位權?

可以。這符合依照最高法院《合同法》解釋(一)第十一條、第十三條的規定。第十一條 債權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條的規定提起代位權訴訟,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合法;(二)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三)債務人的債權已到期;(四)債務人的債權不是專屬於債穿花扁拘壯餃憋邪鉑矛務人自身的債權。第十三條 合同法第七十三條規定的“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到期債權,債權人造成損害的”,是指債務人不履行其對債權人的到期債務,又不以訴訟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債務人主張其享有的具有金錢給付內容的到期債權,致使債權人的到期債權未能實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