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債務追討律師是如何收費的
1、不超過1萬元的,每件交納50元;
2、超過1萬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照2.5%交納;
3、超過10萬元至20萬元的部分,按照2%交納;
4、超過20萬元至50萬元的部分,按照1.5%交納;
5、超過50萬元至10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
6、超過100萬元至200萬元的部分,按照0.9%交納;
7、超過200萬元至500萬元的部分,按照0.8%交納;
《律師收費管理辦法》
第四條律師服務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和市場調節價。
第五條律師事務所依法提供下列法律服務實行政府指導價:
(二)代理行政訴訟案件;
(三)代理國家賠償案件;
(四)爲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諮詢、代理申訴和控告、申請取保候審,擔任被告人的辯護人或自訴人、被害人的訴訟代理人;
(五)代理各類訴訟案件的申訴。律師事務所提供其他法律服務的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
二、怎樣追討追討企業債務
1、申請破產還債
申請破產還債是債務人資不抵債,無法清償債務情況下,債權人採取的萬不得已的行動。因爲按照破產財產的清償順序,從一些地方的實施情況看,債權人難以保障全部的權益,沒有得到償還的債務也不再償還。爲此,經常出現企業法人和債權人在宣告破產清償程序開始後,往往就債務清償的期限和辦法進行協商,達成和解協議的,經人民法院認可後,而中止破產還債程序。
2、申請法院執行
《民事訴訟法》第216條規定:“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第221條規定:“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向銀行、信用合作社和其它有儲蓄業務的單位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情況,有權凍結、劃撥被執行人的存款”。第222條規定:“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扣留、提取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收入”。第223條規定:“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查封、扣押、凍結、拍賣、變賣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