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討公司債務律師費由誰承擔?

公司債務與個人債務相比,情況更加複雜,所涉及到的數額也比較多。因此,不少人在追討公司債務的時候,就會選擇委託律師來幫自己。此時支付的這個律師費一般是由誰出呢?本站小編將在下文中爲您解答。

追討公司債務律師費由誰承擔?

一、追討公司債務律師費由誰承擔

民事訴訟中律師費的承擔模式在世界各國主要有三種:一是由敗訴方承擔模式,主要是以法國、德國等一些大陸法系國家以及英國等國家爲代表,即勝訴當事人對於律師的法定報酬和支出費用,在各種訴訟中均應由敗訴方償付;二是各自承擔爲主,特別申請爲輔模式,以美國爲典型代表,對於律師費的請求,法院根據認定的事實、得出的法律結論單獨作出判決;三是各自承擔爲主,明確例外規定模式,以日本爲代表,如日本最高法院有判決認爲,侵權行爲的被害者爲了保護自己的權利不得已提起訴訟時的律師費,如與侵權行爲有因果關係的損失,可請求對方當事人賠償。

我國對於律師費的承擔,長期以來在司法實踐中形成當事人各自承擔的一種約定俗成的局面。但在理論上對律師費承擔問題仍存在兩種不同觀點:

一種觀點認爲,律師費應當由敗訴方承擔,其主要理由是:

(1)律師費是敗訴方應當賠償的一種間接損失。隨着我國法制建設日臻完善,法律規定和訴訟工作越來越複雜,爲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當事人聘請律師參與訴訟是一種客觀現實的需要。當事人支付的律師費亦是因受到侵害而遭受損失的一部分,無疑應當納入敗訴方賠償的範圍。

(2)律師費由敗訴方承擔具有相應的法律依據。根據《民法通則》關於“公民、法人由於過錯侵害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規定,都可以要求敗訴方(或有過錯的一方)承擔相應的律師費。

(3)律師費由敗訴方承擔有助於減少濫訴現象。如果由敗訴方承擔律師費,由於加大過錯方承擔的責任,使得原告不會輕啓訴訟念頭,迫使當事人採取和解等其他途徑解決糾紛,有利於節約國家司法資源,爲構建和諧社會服務。

(4)律師費由敗訴方承擔是許多國家和地區司法的通例。除前述提及的美國、日本等國家外,我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通常也根據法律規定直接判處敗訴方賠償勝訴方的律師費。此外,一些國際條約及規則中也建立了“敗訴方承擔律師費”的規則。如,根據《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即trips協議)有關規定,侵權者除了“賠償由於侵犯知識產權而給權利所有者造成的損害”之外,還應向權利所有人支付包括律師費在內的合理費用。

另一種觀點認爲,律師費應當由聘請律師的一方當事人自行承擔,主要理由是:

(1)現有關於律師費承擔規定僅適用於部分領域,不能當然理解爲敗訴方(有過錯方)承擔律師費的法律依據;

(2)是否聘請律師是當事人的權利,而不是必須行爲,法院不會因當事人是否聘請律師而改變案件審理結果,因此聘請律師與提起訴訟並不具有必然的因果關係;

(3)我國現行有關規定對律師收費標準沒有完全統一,且當事人和委託律師之間可自行協商,因此由法院界定收費的準確性有很大難度;

(4)由敗訴方承擔律師費還可能導致律師之間惡意競爭,不利於我國當前的法制建設。

我們大多會認爲,律師費應當由敗訴方承擔的觀點有一定道理,近年來有關法律和司法解釋已陸續就某些特定領域糾紛的律師費承擔問題作出一些新的規定,如《著作權法》第48條、《商標法》第56條和《反不正當競爭法》第20條均規定侵權人的賠償數額包括權利人爲制止侵權行爲(反不正當競爭行爲)所支付的合理開支;最高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也規定,債權人行使撤銷權所支付的律師費、差旅費等由債務人承擔。但需指出的是,律師代理費沒有實際發生,沒有實際損害結果,債權人在追償債務時,還不可以在同一訴訟中向債務人一併主張其律師代理費支出。

二、哪些情況下律師費由敗訴方承擔

(一)法律、司法解釋明確規定由敗訴方承擔勝訴方合理的律師費。

(1)、人身損害賠償、名譽侵權、交通肇事案件

(2)、法律援助案件

(3)、著作權侵權案件

(4)、商標侵權案件

(5)、專利侵權案件

(6)、不正當競爭案件

(7)、合同糾紛中債權人行使撤銷權訴訟案件

(8)、擔保權訴訟案件

(9)、仲裁案件

(二)雙方在合同中明確約定律師費由敗訴方承擔。

追討公司債務屬於民事糾紛中的一種,原則上是誰聘請的律師,則相關的律師費就由該方承擔,但如果雙方約定律師費由敗訴方承擔的話,也並不是不可以。更多追討公司債務的內容,你可以到我們本站網站進行詳細瞭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