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安抗辯權發生的情形有哪些呢?

在當今社會,雙方簽訂合同已經是習以爲常的事,但天有不測風雲,我們可能在履行合同的過程中發生許許多多的意外,就此產生了請求權與抗辯權兩類權利,不安抗辯權就是其中主要一類,那麼不安抗辯權發生的情形有哪些呢?

不安抗辯權發生的情形有哪些呢?

一、不安抗辯權

不安抗辯權是指雙方合同成立後,有先後履行順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確切證據表明另一方喪失履行債務能力時,在對方沒有恢復履行能力或者沒有提供擔保之前,有權中止履行合同的權利。規定不安抗辯權是爲了切實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防止借合同進行欺詐,促使對方履行義務。

二、行使不安抗辯權的情形有哪些

後履行義務的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先履行義務的當事人可以行使不安抗辯權:

1、經營狀況嚴重惡化。這種情況並非當事人惡意所爲,而是在經營中力所不及,或者經營不善而造成經營狀況嚴重惡化的後果。經營狀況嚴重惡化,該方當事人極有可能無力清償債務,因此,先履行的當事人可以行使不安抗辯權。

2、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後履行債務的當事人在履行期屆至前,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其意圖是十分明顯的,是嚴重的默示預期違約(筆者在下文將解釋之)。在這種情況下,後履行債務的當事人如果仍按照合同的約定先履行給付義務,則有可能使自己的債權不能實現,造成自己的損失。因此,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可以行使不安抗辯權。

3、嚴重喪失商業信譽。商業信譽是商家的生命,也是其經濟能力的具體表現,是履約能力的具體體現。嚴重喪失商業信譽的商家,其履約能力必然受到影響,構成先期履約危險。對此,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可以行使不安抗辯權。

4、有其他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情形。這是一條彈性的規定,使不安抗辯權的使用範圍加以擴大,以適應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按照本項條件的規定,只要後履行債務的一方當事人表現出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債務履行能力的情形,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就可以行使不安抗辯權。

不安抗辯權作爲一個保障當事人權益的民事權利,應該被大家所熟知,而不安抗辯權發生的情形主要是在簽訂合同之後,出現經營狀況嚴重惡化、嚴重喪失商業信譽的行爲或其他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行爲等時,當事人爲了保護自己的利益就能行駛使法律賦予它的不安抗辯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