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權不具有可分性要怎麼理解?

 一、留置權不具有可分性要怎麼理解?

留置權不具有可分性要怎麼理解?

留置權的不可分性是指在留置關係中,債權人可以就留置物全部行使權利,留置物的分割、部分滅失或者毀損,債權分割或者部分讓與、清償,留置權均不受影響。具體而言,有以下幾個方面:

1、如果留置物因某種原因分割或者讓與一部分,在其之上的留置權不受影響。留置權人仍得就全部債權對全部留置物行使權利。

2、留置物部分滅失、毀損的,其剩餘部分仍擔保全部債權。

3、留置權所擔保的債權,如果經分割或者讓與一部分時,留置權並不因此受到影響。留置權所擔保的債權分割以後出現的數個債權人對該留置權形成準共有。各債權人得就其應有部分,對於留置物之全部共同行使權利。

4、債權中部分受清償,並不產生留置權部分消滅的效力。債權人仍可就其未受清償的債權,於留置物的整體主張權利。

二、留置權的實現方法

債權人實現留置權的方法主要就是三種:

1、債權人可以與債務人協議以留置物折價

所謂折價就是指,經債權人與債務人協議,或者協議不成時經由人民法院審理後判決,按照留置物自身的品質、參考市場價格,把留置物的所有權由債務人轉移給債權人,從而實現留置權的一種方法。

2、債權人可以依法拍賣留置物

如果債權人與債務人就拍賣留置物協商一致,則可以自行委託拍賣機構進行拍賣。如果當事人就拍賣沒有達成一致,則只能透過法院依據《民事訴訟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進行強制拍賣。

3、債權人可以依法變賣留置物

變賣是對標的物進行換價的一種比拍賣更爲簡易的方式,它不需要經過競價,而是由當事人或法院直接將標的物以相當的、合理的價格出賣。當事人可以透過協商將留置物變賣,如果協商不成的,留置權人可以向法院起訴,在獲得勝訴判決後透過法院的強制執行程序將留置物拍賣或變賣。但是,司法實踐中,爲了.確保公平、公開、公正,人民法院一般是以拍賣爲原則而以變賣爲例外。

留置權不具有可分性,它不受留置物分割等情形的影響。並且如果債務人已經清償了部分債務,債權人仍然可以將留置物進行拍賣償還剩餘部分的債務。除了拍賣以外,債權人還可以透過折價、變賣等方式來實現自己的債權。具體使用哪種方式,債權人可以與債務人協商達成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