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貸不上怎麼辦,該如何解決

P2P平臺擁有中間帳戶資金的調配權。中間資金帳戶的開設是爲了交易覈實與過賬,其設立是P2P平臺的必要組成部分。但是目前國內網貸平臺中間資金帳戶普遍處於監管真空狀態,資金的調配權仍然在平臺手裏。若是對時間差和條款沒有嚴格控制,"捲款跑路,挪作他用"等中間帳戶資金沉澱引起的道德風險極大。

網貸不上怎麼辦,該如何解決

因此,中間資金帳戶透過監管資金流的來源、託管、結算、歸屬,詳細分析信貸活動實際參與各方的作用,以及對中間資金帳戶進行"專戶專款專用"監控,可以避免P2P網貸平臺介入非法集資或者商業詐騙的可能性,也利於相關部門進行社會融資統計和監測分析。

國內P2P網貸平臺普遍在銀行和第三方支付平臺開設中間資金帳戶,實現中間的轉賬結算。而資金託管方的普遍態度是允許開戶,但不承諾監管。監管部門或許可以考慮指定託管機構對中間資金帳戶進行專營專管,使平臺本身只能檢視帳戶明細,而不能隨意調用資金。此外,成立專業的認證機構對獨立於P2P平臺的資金安全進行認證也可以嘗試。

由於P2P網貸在我國尚屬新興產業,因此國家尚沒有對其有針對性進行監管。毋庸置疑的是,P2P網貸業務對解決中小微企業的資金問題是有幫助的,作爲民間借貸的一種,儘管貸款成本較高,但資金到賬時間快、貸款門檻相對銀行更低都是企業選擇的原因,特別對解決短期臨時性資金週轉有很大意義。

(一)關於借款協議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十條:一方以欺詐、脅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所形成的借貸關係,應認定爲無效。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十一條: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爲了進行非法活動而借款的,其借貸關係不予保護。

(二)關於對借款提供擔保的規定:《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八條訂立借款合同,貸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擔保。擔保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十三條:在借貸關係中,僅起聯繫、介紹作用的人,不承擔保證責任。對債務的履行確有保證意思表示的,應認定爲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合同法》第211條:"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視爲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約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限制借款利率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6條:"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於銀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具體掌握,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款)。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

《合同法》第二十三章"居間合同"中明確規定,居間人提供貸款合同訂立的媒介服務,可依法向委託方收取相應的報酬。因此貸款服務機構的存在和服務費的收取都是符合法律規定並受法律保護的。

2011年8月23日,銀監會辦公廳下發了《關於人人貸有關風險提示的通知》,明確了應該合理設定業務邊界的四條紅線:

一、要明確平臺的中介性

二、要明確平臺本身不得提供擔保

三、不得搞資金池

四、不得非法吸收公衆存款,並且在實現行業規範之後,銀監會與銀行或第三方支付機構或將開展資金託管鑑於P2P網絡借貸行業魚龍混雜、泥沙俱下,省級監管部門可借鑑現代資訊技術,建立相關電子登記、資金託管制度,並做好專項治理工作,方能推動網貸平臺健康發展。

綜上所述,如果廣大人民羣衆需要網貸,根據相關條例簽訂合同即可,相對來說網貸的門檻性比較低的,所以可以及時的解決資金困難週轉等問題。但同時網貸也存在一定風險性,所以希望人民羣衆在選擇網貸時客觀分析利弊,切實保護自身利益。如果網貸不上可以找相關機構諮詢瞭解,更多關於網貸的其他問題歡迎諮詢本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