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借貸結算後寫成借條約定剩餘借款償還日期可以嗎?

一、民間借貸結算後寫成借條約定剩餘借款償還日期可以嗎?

民間借貸結算後寫成借條約定剩餘借款償還日期可以嗎?

民間借貸結算後寫成借條約定剩餘借款償還日期是可以的,此時相當於建立了新的債務關係。民間借貸是一種民事法律行爲。借貸雙方透過簽訂書面的借貸協議或達成口頭協議形成特定的債權債務關係,即民間借貸關係。民間借貸關係成立的前提是借貸物的實際交付。

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生效。故據此可知,借貸雙方之間是否形成借貸關係,要對借款標的、用期等內容意思表示一致,並且出借人要將貨幣交付給借款人,這時借款合同成立並生效,借貸關係纔算產生。結算後他人出具借條屬於代理關係。

二、民間借貸中只有借條能否起訴

1、憑藉條可以進行起訴,但如債務人對款項是否實際交付提出異議的,按現有司法實踐,人民法院通常會要求出借人本人或有關經手人員到庭,陳述款項現金交付的原因、時間、地點、款項來源、用途等具體事實和經過,並接受對方當事人和法庭的詢問。

人民法院會根據現金交付金額的大小、出借人的支付能力、當事人之間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以及借貸雙方之間的關係等,綜合判斷借貸事實是否真實發生。對於數額較大的借款應以銀行轉賬的方式交付給借款人。

2、借條中約定利息又約定未如期還款的違約責任,應如何處理

借貸合同當事人既約定借款利息、又約定違約金的,如利息、違約金之和超過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四倍的,司法實踐中對於超過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援,且在債務人未提出抗辯的情況下,人民法院亦會主動進行審查。

3、當事人約定不承擔風險、有保底收益的委託理財合同如何定性

如雙方當事人訂立委託理財合同中約定委託方不承擔損失或約定本息固定收益條款的,則委託人的締約目的和合同預期系純粹追求資產的固定本息回報,而對受託人管理資產的行爲及收益後的分成並無預期,雙方之間的合同性質是“名爲理財,實爲借貸”,應當認定爲借貸行爲。

債務關係的建立標誌一般是雙方簽署了合同,或者是簽署了借條、欠條等,若是對於同一個借貸行爲,在債務償還期限屆滿之後,對方沒有足夠的償還能力,能夠支付一部分債務,那麼在償還後,可以清算還需要支付的債務後重新書寫借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