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親替子女出具借條法院認可嗎?

一、母親替子女出具借條法院認可嗎?

母親替子女出具借條法院認可嗎?

如果是經過孩子同意的情況下法院是認可的。因爲這種情況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母親的行爲是經孩子授權的,屬於表見代理,那麼該後果由被代理人(孩子)承擔。其實就算是沒有借條也是可以起訴的,只要可以提供其他證據證明借貸關係的存在。只要符合下列條件就可以起訴,法院會立案受理:

1、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2、有明確的被告;

3、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4、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二、沒有借條起訴的話要注意以下問題

1、訴訟時效:從知道或應當知道自已權益時起兩年內向法院起訴。但民法總則施行後訴訟時效期間開始計算的,應當適用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八條關於三年訴訟時效期間的規定。

2、起訴的法院:應向被告(欠款人)所在地(戶籍所在地或經常居住地)法院起訴。

3、證據的收集:沒有借條,單憑匯款單不能獨立證明他欠款的事實,因此證據方面應該更全面的收集。

4、如果勝訴,法院會依法執行,如果他沒有現金還款,可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三、借條超過3年還能起訴嗎

借條超過3年有效期,是可以起訴,借條出具後超過三年的,不一定喪失勝訴權,如果沒有約定具體的還款日期,訴訟時效爲二十年,自欠款之日起計算。如果債務人不履行還款義務,債權人可以依據對方出具的欠條,去法院起訴要求還款。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爲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訴訟時效的起算方法,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

所以如果存在借款,其實有沒有借條並不是重點,當然有效的借條能讓自己更好的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但是如果沒有借條的話,只要能提供相關的證明來證明事實的存在,那麼也是可以起訴到法院的,當然要以具體的實際情況爲主,不同的情況處理的方式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