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之債能否轉讓

首先介紹一下什麼是債權行爲。債權行爲是指當事人由於某些過失或者是過錯而導致他人的身體或者是他人的財產遭到損害的行爲,這種違反法律法規,違背法定的義務的行爲,理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債權行爲到底侵犯了他人的什麼權利呢?根據一些資料,可以得知,實際上債權行爲是侵犯了權力者的絕對權等等相應權利,這是一種按照法律規定的作爲或者是不作爲的行爲,是由強行法規定的,收錄其中。那麼,債權行爲中的債指的又是什麼呢?

侵權之債能否轉讓

債是指當事人與當事人之間一種必須履行的法規定的行爲的一種法律關係。不理解的話,我們就可以想一下日常生活中的那種債務關係,類比一下,大概就是如此。那麼,侵權之債是否能夠轉讓呢?我們還是往下看,逐步理解。

衆所周知,我國有一部專門收錄記載民法的法規,叫做《民法通則》。根據我國的《民法通則》第八十四條的相關規定:債是在當事人與當事人之間產生的一種特殊的權利與義務的關係。其中擁有權力的人我們通常叫做債權人,接受義務的人我們通常叫做債務人。就是這樣的一種關係。

那爲什麼侵權行爲會有債的發生呢,因爲侵權的行爲而產生的財產關係叫做侵權之債,顧名思義,侵權之債也是債的一種,被歸爲債的範疇之中;然而債作爲一種關係是可以四處流轉的,然而權利義務的責任卻沒法流轉,這就產生了侵權之債的現象。侵權之債可以轉讓嗎?作爲債的一種,實際上是可以轉讓的。當然,轉讓也分爲幾種形式。

我們大可以私自轉讓,只要是法律沒有涉及的領域,當事人都有着自由權,可以按照自己的意志行事,做一些不違反法律法規的事情,這個是理所當然的。但是,也有一些情形是法律所禁止的,這種情況下當事人就不得私自觸犯法律轉讓債務關係,這是違法的,也會受到法律處罰的行爲。根據我國的《合同法》的規定,在合同性質禁止轉讓的情況、當事人與當事人之間有着不得轉讓的書面約定、法律法規禁止的一些情況等等,當有這些行爲的時候,侵權之債是不得轉讓的。

綜上所述,侵權之債既可以轉讓,又不能轉讓。具體情況,應該視情況而定,注意法律的禁區,不要觸犯法律,瞭解清楚再做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