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客財產侵權之債能否轉讓?

對於我們來說,侵權行爲在現實生活中還是比較常見的一類行爲,人們對於侵權行爲是有一定的瞭解的,然而卻對於博客侵權之債能否轉讓這一方面的問題還不是太明白,下面小編就博客財產侵權之債能否轉讓的問題來進行一些詳細的闡述。

博客財產侵權之債能否轉讓?

一、侵權之債的性質

侵權行爲是指行爲人由於過錯侵害他人的人身和財產並造成損害,違反法定義務,依法應承擔民事責任的行爲。侵權行爲是侵犯權利者的對世權、絕對權,並由強行法規定,屬於法定的作爲或不作爲的行爲。

債是指特定當事人之間得請求爲特定行爲的法律關係。我國《民法通則》第84條規定:“債是按照合同的約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規定,在當事人之間產生的特定的權利和義務關係。享有權利的人是債權人,負有義務的人是債務人。”

二、侵權之債的種類

在歸責原則體系的表述上,我國提出應當分爲過錯責任原則、過錯推定原則和無過錯責任原則。在此基礎上,劃分3個侵權行爲的基本類型,分別是適用上述三種歸責原則的侵權行爲,具體分爲20種具體類型。適用過錯責任原則的侵權行爲包括9種:

1.故意或者過失侵害人身;

2.故意或者過失侵害人格(精神性人格權);

3.妨害家庭關係;

4.侵害物權;

5.侵害債權;

6.侵害知識產權;

7.商業侵權;

8.媒體侵權;

9.惡意訴訟。

適用過錯推定原則的侵權行爲是7種:

1.國家賠償責任;

2.用人者責任(概括法人侵權、僱主責任、定作人指示過失責任);

3.法定代表人責任;

4.專家責任(律師、註冊會計師);

5.違反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行爲;

6.物件致害責任;

7.事故責任(道路交通事故、醫療事故、工傷事故、學生傷害事故)。

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的侵權行爲主要是4種:

1.產品侵權責任;

2.危險活動與危險物致害責任;

3.環境污染致害責任;

4.動物致害責任。

三、侵權之債是否能轉讓

債權是相對權,是不違反強行法前提下以任意的合同形式形成的權利義務關係,以金錢給付爲主要表現形式。我國《合同法》第七十九條規定:“債權人可以將合同的權利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在商品流轉加速的市場經濟中,債權轉讓是常有的事,加之有合同法的明確規定,也便於一般自然人理解和執行,這是債權轉讓的常態。但是,作爲例外,侵權之債的轉讓就較難理解。因爲侵權之債是絕對權,是一種法定的權利義務關係,雖也有金錢給付的形式,但也有其他非金錢給付的形式出現

侵權之債屬於一種權利義務關係,這種權利義務關係與合同之債的不同在於,前者是法定的權利義務,而後者可以是任意約定的權利義務。對法定的權利義務如無法律的禁止性規定,也不排除權利人可以將其讓渡給他人。侵權之債雖屬於法定的權利義務,但除去與權利人身份密切相關的外,大多以金錢給付爲責任承擔的方式,這爲博客財產侵權之債能否轉讓提供了條件。如保險中的代位求償情形。因此,凡屬於財產性質的侵權之債均屬於可轉讓之列,即作爲“債權性質的侵權之債”是可以轉讓的。

作爲任意法的合同法同時規定不得轉讓的情形:

(一)根據合同性質不得轉讓;

(二)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

(三)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

(四)債權人轉讓權利的,受讓人取得與債權有關的從權利,但該從權利專屬於債權人自身的除外。應該說,這幾種情形不但適用於侵權之債的轉讓,而且在此基礎上作爲強行法的侵權行爲法還應增加一些限制性規定。一是屬於與身份有密切聯繫的侵權之債不得轉讓。因爲有關身份方面的侵權之債具有專屬性,屬於法律禁止轉讓的情形。如博客財產侵權之債。二是屬於精神賠償範疇的侵權之債不得轉讓。如賠禮道歉、精神慰藉金的賠償等。因此,凡屬於“責任性質的侵權之債”是不能轉讓的。

博客侵權行爲會因爲不同的情況分爲不同的類型,牽涉的不同的方面,所以說,博客財產侵權之債能否轉讓這一問題,它還是要根據事情的具體情況與法律的具體規定來綜合地判斷其是否符合侵權之債轉讓的條件,這樣才能回答的博客侵權之債是否可以轉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