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期停放街上電車是否爲遺忘物

遺忘物從字面意思淺顯的理解,就是遺失的物品或者失散的動物等等,按照我們經常的生活經驗,如果有東西遺失或者遺忘,就應該找公安局,但是我們會發現,有一些公衆場合出現的長期停放物,像電車等,那麼,長期停放街上電車是否爲遺忘物?下面,就讓小編介紹下吧。

長期停放街上電車是否爲遺忘物

什麼是遺忘物

法律定義:非基於物權權利人的本意脫離權利人的佔有。

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第79條規定:“拾得遺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飼養動物,應當歸還失主。《物權法》[1]第109條規定:“拾得遺失物,應當返還權利人。拾得人應當及時通知權利人領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關部門。

”《物權法》第109條規定:“拾得遺失物,應當返還權利人。拾得人應當及時通知權利人領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關部門。” 關於遺忘物的規定,根據我國《刑法》第270條規定,將他人的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佔爲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出的,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兩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遺忘物不等於遺失物,對於遺失物而言,如果他不歸還,可能產生民事法律上的關係,或者是道德上的譴責。

遺忘物作爲侵佔罪的法定犯罪對象之一,其是否包含遺失物,這仍然是我國刑法學界和實務界爭議較大的問題之一。

一種觀點認爲,應當對遺忘物和遺失物予以區別。遺忘物是指財物的所有人或持有人有意識地將所持財物放在某處,因一時疏忽忘記拿走,而暫時失去控制的財物。而遺失物是指所有人或持有人因爲疏忽,偶然將其持有的財物失落在某處,以致脫離了自己的控制。另外一種觀點認爲,遺忘物與遺失物是同一事物的不同表述。其認爲遺忘物,又稱爲遺失物,是指非出於佔有人或所有人之本意,偶然失卻其佔有之動產,條件有二:其一,喪失須系非出於佔有人或所有人之本意;其二,須爲偶然喪失。

長期停放街上電車是否爲遺忘物

長期停放街上電車不一定爲遺忘物,遺忘物是指財物的所有人或持有人有意識地將所持財物放在某處,因一時疏忽忘記拿走,而暫時失去控制的財物。如果電車所有人是因爲忘記領取,暫時不領取,以後還會領取才算遺忘物。

關於遺忘物的刑法規定

(一)法條

《刑法》第二百七十條【侵佔罪】將代爲保管的他人財物非法佔爲己有,數額較大,拒不退還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將他人的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佔爲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本條罪,告訴的才處理。

(二)特徵

1、將他人的遺忘物,非法佔爲己有。是指“遺忘物”而不包括“遺失物”

2、要達到“數額較大”以上才構成犯罪

3、“拒不交出的”是指財物遺忘人或利害關係人,要求返還時而“拒不交出的”。“拒不交出的”的時間可界定在開庭審判時,而“拒不交出的”,以侵佔罪論處。

4、屬於告訴的才處理案件。遺忘物不等於遺失物,對於遺失物而言,如果他不歸還,可能產生民事法律上的關係,或者是道德上的譴責。

遺忘物作爲侵佔罪的法定犯罪對象之一,其是否包含遺失物,這仍然是我國刑法學界和實務界爭議較大的問題之一。

可以看到,遺忘物是不包括遺失物的,遺忘物是主觀上的遺忘在某處,長期停放街上電車是否爲遺忘物,要看車主是否是遺忘於此處,要如果是主動停放在那裏的話,是不可以算遺失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