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債務同歸一人的規定是怎樣的?

債權債務關係,在我國數要是存在着民事方面的,比如說合同關係,或者在的關係主體,同時都是對立的雙方當事人。當然,在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也存在着債權債務同歸一人的情況。這些情況都是法律所規定的,很多人都想知道。債權債務同歸一人的規定是怎樣的?

債權債務同歸一人的規定是怎樣的?

一、債權債務是同一人合同是否有效

合同關係或債的關係的主體是對立的雙方,當債權與債務同歸於一人,不存在債權人和債務人,由此導致權利義務關係終止時,稱爲混同。混同是債權、債務歸屬於同一人的事實,無須任何意思表示,所以混同爲法律事件,是債消滅的獨立原因。

《合同法》規定債權、債務混同,可以是同—法律關係(同一合同產生債權債務的混同),也可以是兩個以上法律關係(兩個以上合同)產生的債權、債務的混同。前者如買賣合同的賣方在交付貨物後、買方尚未付款前吸收合併了買方,買方主體資格消失,則產生混同的效果。後者如甲方欠乙方10萬元貨款,乙方依照承攬合同應當給甲方製作桌椅,甲方與乙方合併成丙,甲、乙消失,則發生混同效果。

廣義的混同,除《合同法》規定的債權、債務混同之外,還包括所有權與他物權同歸於一人和主債務與保證債務同歸於一人情形。《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77條涉及抵押權與所有權的混同:“同一財產向兩個以上債權人抵押的,順序在先的抵押權與該財產的所有權歸屬一人時,該財產的所有權人可以以其抵押權對抗順序在後的抵押權。”債權、債務的混同,由債權或債務的承受而產生。承受包括概括承受和特定承受兩種。概括承受是發生混同的主要原因。如兩個企業法人之間發生合併,債權債務因同歸於同一個企業而消滅。特定承受是債權人承受債務人的債務或債務人承受債權人的債權,此時債權、債務也因混同而消滅。

二、混同的法律效果是什麼

混同是一種事實,無須有任何意思表示即發生合同之債消滅的效果。

混同是債的消滅的獨立原因。混同導致合同權利義務的終止,合同之債絕對消滅。主債及從債均不復存在。《合同法》第106條規定:“債權和債務同歸於一人的,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但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此規定會使人產生誤解,以爲涉及第三人利益的時候不混同。實際上是指當債權債務同歸於一人,又涉及第三人利益時,對第三人的合法利益自應給予保護,即不因混同而影響第三人的債權等權利。同時也應認識到:當事人不因混同而喪失對第三人的債權等權利。

關於債權債務同歸一人的規定是怎樣的這個問題,首先,小編可以明確的告訴大家,債權債務同歸一人,實際上在我們國家就是混同混同是具有一定的法律效果的,它是一種事實,也就是不需要經過任何的意思表示就可以發生債權債務消滅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