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債務糾紛股東需要承擔什麼後果?

一、公司債務糾紛股東需要承擔什麼後果?

公司債務糾紛股東需要承擔什麼後果?

對公司所負債務,股東以公司的財產爲限承擔責任。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對公司享有股權,對公司債務,以其對公司的出資額爲限承擔責任。不論是公司的原股東,還是新股東,只要向公司全額繳清出資,都不需要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如沒有繳清出資的,應當承擔繼續繳清出資的責任。有限責任公司是獨立的法人,有獨立於股東的財產權。《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爲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爲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二、股東責任糾紛的相關問題如何處理

1、公司債權人因公司股東存在濫用公司人格的失信行爲導致公司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償債義務,而以公司股東爲被告提起的訴訟,人民法院可以受理。

2、審理時,應當根據下列具體情況確定股東責任:股東出資不足的(虛假出資),應在出資不足的範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股東出資不足導致公司的註冊資本低於公司法規定的最低標準使公司的法律人格未能合法產生的(公司法人人格否認),應對公司債務承擔無限連帶清償責任;股東抽逃公司資產導致公司履約能力不足的,應在抽逃公司資產的範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股東資產與公司資產混同、股東業務與公司業務混同的(關聯交易),公司的人格即被股東所吸收而不再獨立,股東應對公司債務承擔無限連帶清償責任。

3、在確定股東責任時,應慎重認定相關事實:股東的一些瑕疵行爲不能成爲其承擔公司責任的根據。對於股東在公司成立時出資不足,但後來已經補足出資的;項目公司的股東,雖然初始出資不足,但在其後的項目執行中投入的資金超過了約定的註冊資本的,均應認定其已經出資到位。對於股東抽逃公司資產的行爲,應以公司實際資產的不當減少爲認定標準,股東將其股權轉讓於他人或以其股權投資於其他公司的行爲,對公司的資產不產生影響;即使股東沒有辦理股權過戶手續,也不能將其對股權的處分認定爲抽逃出資行爲。對於在訴訟中否認公司法人人格,不是絕對地消滅公司法人人格,而只是在個案中相對否定公司法人人格,至於是否確定股東承擔無限責任,應根據案件具體情況確定。

公司債務糾紛股東需要承擔相應的出資額部分的債務責任,可以透過繳納出資額的比例償清債務,如果債務產生糾紛,應該根據具體情況確定股東責任,在確定股東責任時,應慎重認定相關事實,以公司股東爲被告提起的訴訟,人民法院可以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