幫朋友借錢沒有借條需要承擔責任嗎?

不需要,按照《民法典》的規定,以下情況擔保人可以不承擔擔保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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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主合同當事人雙方串通,騙取擔保人提供保證的;

2、主合同債權人採取欺詐、脅迫等手段,使擔保人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提供保證的;

3、因主合同內容變更而免責。債權人與債務人協議變更主合同的,應當取得保證人書面同意,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4、保證責任因保證合同未成立而免除。

5、因超過保證期間而免責。

6、債務或擔保超過訴訟時效,擔保人無需承擔擔保責任。

7、主合同的雙方當事人透過協議以新貸還舊貸,除保證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意外,保證人不承擔保證責任。

債務人將債務的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債權人同意。在有第三人提供擔保的債權債務關係中,涉及的主體有債權人、債務人和擔保人,債務人轉移債務的,還應當經擔保人書面同意。第三人提供擔保一般是基於其與債務人之間的信任關係或者對債務人的資產、信譽有所瞭解。在擔保關係中,未經擔保人同意,債務人擅自轉移債務的,將給擔保人帶來較大風險,因爲擔保人對新的債務人可能一無所知。設立擔保物權雖然主要是爲保障債權的實現,但是也要照顧擔保人利益,特別是擔保人是債務人以外的第三人時,如何平衡擔保人、擔保權人和債務人三者的利益就很重要。

在適用過程中仍然需要注意幾個問題:一是正確理解最高責任限額,在審判過程中不能簡單地一律以最高責任限額歸責,而要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根據擔保人的過錯程度合理確定擔保人的民事責任;二是正確理解“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含義,只有當債務人的財產已經被執行完畢仍不能完成清償時,擔保人才就不能清償部分承擔相應民事責任。其原因在於,債務人是最終的責任承擔人,應當首先讓債務人進行清償。

擔保人是不需要進行承擔相應擔保義務,如果對方需要自己幫忙證明雙方之間有債務關係可以進行證明,但是如果對方要求擔保人進行還款的話,那麼是屬於錯誤的,擔保人有權不接受進行要求幫助還款的要求,如果雙方有爭議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