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轉讓無因性

債權轉讓無因性

?債權全部讓與第三人,第三人取代原債權人成爲原合同關係的新的債權人,原合同債權人因合同轉讓而喪失合同債權人權利,債權部分讓與第三人,第三人成爲合同債權人加入到原合同關係之中,成爲新的債權人,合同中的債權關係由一人變數人或由數人變更多人。新加入合同的債權人與原債權人共同分享債權,並共享連帶債權。本站網小編帶您一起了解更多法律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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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轉讓的無因性的相關內容有什麼?

債權轉讓是指在不改變債的內容的前提下,由出讓人與受讓人簽訂合同從而將債權移轉於受讓人的行爲。關於債權轉讓合同的性質,理論上有三種觀點。一是不要因的準物權合同說,該說認爲債權轉讓是一種準物權行爲,基於當事人之間的合意而發生權利變動的效果,合意一經形成,受讓人便取得債權,併發生對第三人的效力,債權轉讓是否有原因,該原因有無瑕疵,對債權轉讓的法律效果均不產生影響。二是要因的買賣合同說,該說認爲債權轉讓合同是一種要式的買賣合同,受讓人爲此應支付一定代價,其買賣標的物是債權,出賣人應對作爲買賣標的物的權利在法律上承擔瑕疵擔保的責任。如果轉讓人不享有權利而轉讓債權,將直接影響轉讓合同的效力。三是合同說,該說認爲債權轉讓合同適用合同法的一般原則和規則,必須具備權利人的表示,該意思表示可直接向受讓人或第三人表示,不需要他人或債務人的行爲,同時肯定有償轉讓與無償轉讓的合同效力。
  我國合同法第七十九條明確規定:“債權人可以將合同的權利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據合同性質不得轉讓;(二)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三)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結合我國司法實踐,基本上認爲債權轉讓關係是一種合同關係。轉讓合同權利應在轉讓人與受讓人之間達成協議,在轉讓合同權利的情況下,實際上已將合同權利作爲轉讓的標的。轉讓合同權利也意味着權利人對其權利實施了處分行爲。一般情況下,這種合同的效力與原因關係相分離。但立法也承認當事人在債權轉讓契約中約定其與原因關係相關聯的效力,存在此約定,則原因關係的效力影響讓與行爲的效力,故債權轉讓的性質應當理解爲是一種相對的無因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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