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法律關係的本質

一、債的本質

債務法律關係的本質

債作爲一種財產性法律關係,它所反映的經濟關係是在財產分配、財產交換領域形成的財產讓度或財產流轉的。債反映財產流轉關係,體現的是財產從一個主題移轉給另一個主題的移轉過程。債這一法律關係的財產性質區別於人身關係的人身性質。債的財產性質決定了它與物權有着密切的聯繫。但它與物權關係又有區別。物權(在我國即《民法典》中規定的所有權及與所有權有關的其他財產權)的經濟職能在於確認財產的歸屬,其核心是表現佔有的權利。而債的經濟職能在於媒介財產或者其他勞動成果從生產領域移轉到交換領域,進而進入消費領域,其經濟內容總是表現爲轉移己有歸屬之財產。因爲債是反映財產流轉過程的,而財產總是歸屬於特定人的,從特定人移轉給另一特定人,而不會移轉給一般的不特定的第三人,所以債只能是特定人之間的法律關係。也就是說債的主體只能是確定的主體。這裏從債權的角度略論債的性質:

1.債權是財產權債權是交換或分配各種經濟利益時產生的權利,其給付須以財產或可以評價爲財產(如勞務)的利益爲主要內容。故從權利的內容看,債權與物權、知識產權同屬財產權。

2債權是請求權債權的實現需要債務人的協助,所以債權是債權人請求債務人爲特定行爲的權利。因而從權利的作用而言,債權屬於請求權。這與物權屬於支配權不同。除請求權外,在某些情況下,債權還有代位權、解除權等,但以請求權的作用範圍和普遍性最大。

3.債權是對人權所謂債權是對人權,並非指是債權人對債務人的人身支配權,而是指債權人對於其擁有的債權,原則上只能請求債務人履行,不能直接請求第三人履行。債權是對人權指債權人的相對義務主體的特定性而言。債權屬於對人權又稱爲債權之相對權,從而與物權可以對抗不特定的義務主體之對世權相對應。

二、侵權行爲之債的特點有哪些

侵權行爲之債是除合同之債外的一類較爲常見的債。

與合同之債相對,侵權行爲之債具有以下特點:

第一,它由非法行爲所引起,侵權行爲之所以能夠在加害人和受害人之間產生債券債務關係,在於它侵犯了國家、公民和法人所享有的受法律保護的財產、人身上的合法利益,性質上屬於不法。而合同之債則只能由當事人的合法行爲引起。

第二,侵權行爲之債由加害人的單方行爲所引起,與受害人的意思和行爲武官,受害人只是被動地受到青海。而合同之債則由當事人雙方的意思表示所引起,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須一致,這是合同之債發生的根本原因。

第三,侵權行爲之債是法定之債,它的發生並非出於行爲人的意願,而是基於法律的直接規定。侵權行爲的構成要件、侵權行爲之債的內容,均有法律明確規定,且不得預先以約定免除加害人的賠償責任。而合同之債一般爲任意之債,法律多不作強行性規定。

第四,侵權行爲之債的內容主要爲賠償損害,具有補償受害人損害的作用。但因侵權行爲包括對受害人人身或人格的侵害,故加害人的責任不以財產性責任爲限,還有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等非財產性責任。而合同之債的內容基本上都具有財產性質,債務人旅行債務的目的,在於使債權人得到約定的利益。

綜上所述,要明確債務法律關係的本質,首先不可忘記債權的存在,有債務一定會有債權,兩者是雙生的,在債權消滅時,債務人也就沒有了相應的債務。所以,要探究債務法律關係的本質,要從對象、內容、產生原因三個方面進行分析,不能簡單地將其歸類爲一種權利義務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