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規定權利質押權如何實現

一、按照規定權利質押權如何實現

按照規定權利質押權如何實現

質權人實現質權,就質物的變價優先受清償,其前提條件是債務履行期屆滿而質權人未受清償。出質人與質權人簽訂質押合同,爲債權人設定質權。

但質權不一定都能實現,如果債務人在債權清償期屆滿前或屆滿時清償債務的,就不存在質權實現問題,只有在債務履行期屆滿所擔保的債權未受清償的,質權人才可以以質物來實現自己的質權。債務履行期屆滿質權人未受清償,可以與出質人協議以質物折價,也可以依法拍賣、變賣質物,就所得價款優先清償自己的擔保債權,這就是質權人優先受償權。質權人的優先受償權是針對債務人的其他債權人而言的。其他債權人主要是指沒有擔保的一股債權人。

二、質權人享有哪些權利

(一)質權人可以佔有質物。

質物應當爲動產,金錢以特戶、封金、保證金等形式特定化後也可用作質押。

(二)質權人可以收取孳息。

質權人有權收取質物的孳息,但質權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質權人收取的孳息應當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費用;質權人在質權存續期間,未經出質人同意,擅自使用、出租、處分質物,因此給出質人造成損失的,質權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三)質權的保全。

質物有損壞或價值明顯減少的可能,足以危害質權人權利的,質權人可以要求出質人提供相應的擔保。出質人不提供的,質權人可以拍賣或變賣質物,並與出質人協議,將拍賣或變賣所得的價款用於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或向與出質人約定的第三人提存。

(四)質權人有優先受償的權利。

債務履行期屆滿質權人未受清償的,質權人可以繼續留置質物,並以質物的全部行使權利。出質人清償所擔保的債權後,質權人應當返還質物。債務履行期屆滿,出質人請求質權人及時行使權利,而質權人怠於行使權利致使質物價格下跌的,由此造成的損失,質權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五)質權人轉質權。

質權人在質權存續期間,可以經出質人同意,以其所佔有的質物爲第三人設定質權以擔保自己的債務。但應當在原質權所擔保的債權範圍之內,超過的部分不具有優先受償的效力。轉質權的效力優於原質權。質權人在質權存續期間,未經出質人同意,爲擔保自己的債務,在其所佔有的質物上爲第三人設定質權的無效。質權人對因轉質而發生的損害承擔賠償責任。

權利質押不同於動產質押,權利質押,一般質押的是股票,股權或者是知識產權等財富,如果想要實現權利質押的話,最基本的前提條件就是債務人沒有履行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