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履行完畢後能還借條嗎?

一、法院判決履行完畢後能還借條嗎?

法院判決履行完畢後能還借條嗎?

如果法院將借條原件作爲定案證據收取了,判決後通常不會退還。債權人可以憑藉法院生效的判決書讓對方還錢,對方不執行的話,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六條 執行開始方式,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審判員移送執行員執行。調解書和其他應當由人民法院執行的法律文書,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二、債務糾紛對一審判決不服怎麼辦?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六十四條 上訴權

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第一百七十六條 二審審限

人民法院審理對判決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人民法院審理對裁定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終審裁定。

三、債務糾紛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的條件是什麼?

(1)申請執行的法律文書必須已經生效;

(2)申請執行的法律文書具有可執行的內容;

(3)申請執行人必須是法律文書規定的權利人或者權利承受人;

(4)義務人沒有按期履行義務;

(5)屬於執行法院管轄。

在司法實踐中,對於債務糾紛的審理,是需要根據借條等證據來進行認定的,跟案件相關的這些證據都會被人民法院收取,債權人也不能在判決書生效以後讓人民法院退回借條,因爲在法院結案以後,跟案件相關的這些材料都會收檔行儲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