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轉讓時需要債務人同意嗎

債權轉讓時需要債務人同意嗎

債權是得請求他人爲一定行爲的民法上權利。本於權利義務相對原則,相對於債權者爲債務,即必須爲一定行爲的民法上義務。因此債之關係本質上即爲一司法上的債權債務關係,債權和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否則即失去意義。債權債務可以轉移也可以因債務人的償還行爲而消失。但不管是債權債務的轉移還是債權債務的消失都必須符合相應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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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轉讓時需要債務人同意嗎

合同法規定,債權轉讓的生效要件採用通知主義原則,不需要債務人同意。

根據我國目前法律的規定,債權的轉讓僅存在於合同當中,即合同權利的讓與,指合同一方將合同的權利全部或部分地轉讓給合同以外的第三人。其性質上仍然是一種合同,具有合同成立及生效的構成要件,即要求轉讓方和受讓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爲能力,雙方債權轉讓的意思表示起初不具有欺詐、脅迫、乘人之危及損害國家、集體、他人的合法利益,亦不可以合法形式掩蓋不法的目的。

合同法規定,債權轉讓的生效要件採用通知主義原則,不需要債務人同意。並且通知的行爲既可由債權轉讓人直接通知債務人,也可以由受讓人持債權轉讓協議或債權轉讓憑證進行通知。《合同法》第八十條規定: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只要對債務人履行了通知義務即可(通知的義務履行的方式可以是書面的,也可以是口頭的),不必要徵得債務人的同意。債務人的同意並不是這種轉讓行爲發生法律效力的前提。合同法對債權轉讓的生效要件採用通知主義原則,不需要債務人同意。從審判實踐看,如果嚴格限定債權轉讓履行通知義務的主體爲轉讓人,那麼轉讓人與受讓人就債權轉讓合意達成後,轉讓人怠於履行通知義務時,受讓人有可能錯失行使債權的時機,進而遭受損失。

從訴訟角度來看,如果雙方的債權債務事實客觀存在,債權轉移也沒有損害債務人的利益,爲了減少訴累,節約司法資源,即使通知的行爲存在瑕疵,也應當認定該轉讓行爲有效,這樣更有利於客觀、及時、高效地維護權利人的合法權益。因此,通知的行爲既可由債權轉讓人直接通知債務人,也可以由受讓人持其與債權人達成的債權轉讓協議或債權人出具的債權轉讓憑證進行通知,兩種通知的法律效果應同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