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房主的債務糾紛

的現實生活中租賃房屋的時候,承租人要與出租人簽訂房屋租賃合同,租賃合同對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作了規定,出租人與承租人的權利在合同法中都有規定,那麼承租方的債務糾紛房主有責任嗎?下面由本站網小編爲讀者進行相關知識的解答。

前房主的債務糾紛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因爲前房主的債務糾紛,現房主被騷擾人身安全受到威脅

lz看清楚了,要有手續.就是發票拉.否則,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六)》第十九條將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修改爲:“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而予以窩藏、轉移、收購、代爲銷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同時,將罪名由窩藏、轉移、收購、銷售贓物罪,修改爲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在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犯罪中,犯罪嫌疑人是否“明知”是區分罪與非罪的前提條件。那麼如何確定犯罪嫌疑人是不是“明知”呢?司法實踐中,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來推定犯罪嫌疑人是否“明知”。一、如果犯罪對象爲機動車,那麼直接依據《關於依法查處盜竊、搶劫機動車案件的規定》司法解釋關於明知的法律推定。二、如果犯罪對象爲機動車以外的普通財物,則採用事實推定的方法來判斷犯罪嫌疑人對贓物不法來源“明知”的認識程度:一是看贓物交易的時間、地點,如夜間收購、路邊收購,對“明知”認識的程度就大於白天收購、市場收購;二是看贓物的品種、質量,如果贓物屬於剛在市場發行的新產品,則不法來源的可能性就大,因爲合法的所有者不會輕易賣掉,除非搶劫或盜竊所得贓物;三是看交易的價格,是否顯著低於市場價值,根據經驗,一般賣贓者所得贓款僅僅是贓物鑑定價值的三分之一左右;四是看有無正當的交易手續,賣贓者是否急於脫手;五是看贓物與賣方身份、體貌的匹配性以及賣主對贓物的瞭解程度,等等。然後分別列出可證明“明知”的基礎事實和可反駁“明知”的基礎事實進行分析比較,再結合人們一般的經驗法則、邏輯規則判斷哪一方的事實和理由更爲充分可信,最後推出犯罪嫌疑人是否明知的結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