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對代位權訴訟確認數額應負連帶責任

債務人對代位權訴訟確認數額應負連帶責任

債權是得請求他人爲一定行爲的民法上權利。本於權利義務相對原則,相對於債權者爲債務,即必須爲一定行爲的民法上義務。因此債之關係本質上即爲一司法上的債權債務關係,債權和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否則即失去意義。債權債務可以轉移也可以因債務人的償還行爲而消失。但不管是債權債務的轉移還是債權債務的消失都必須符合相應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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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帶責任的債務人是否必須參加訴訟?

按照私法自治的原則,原告以誰爲起訴對象以及放棄對誰的起訴,這屬於其意思自治的範圍,而審判權處於被動、中立地位,連帶責任的債務人是否必須參加訴訟審判應以當事人的訴訟請求範圍爲裁判的依據,只有這樣,才能真正保障當事人的訴訟權利,維護審判權的公正性。